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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用假发票被罚 向提供假发票者索赔被驳 |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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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假发票,北京金康博餐饮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处罚。事后,该公司将向其提供假发票的供货商刘晓(化名)等人诉至海淀法院,索赔其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1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金康博公司向刘晓购买了价值27万余元的调料,刘晓向该公司提供了相应金额的12张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2007年9月,朝阳国税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73张假发票,刘晓提供的12张也在其中。最后该公司共补交税款及滞纳金、罚款31万余元。金康博公司认为,他们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部分经济损失是由刘晓等人提供的假发票造成的,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刘晓辩称,自己在提供发票时就已经说明了,他开不了正式能报税的发票,要真发票得加税钱。金康博公司明知道发票是假的还使用。而另一供货商否认给金康博公司供过货。 法院认为,金康博公司的会计人员对发票进行审查是其法定义务,由于其审查失误造成假发票入账,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的损失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关于刘晓提供假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理。宣判后,金康博公司已提出上诉。(作者:王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