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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聚焦超市乱收费,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2/9 13:19:54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人回应

  本报记者 崔 鹏

  掌握销售渠道的零售商在与供应商的博弈中取得了优势地位,特别是在占据优质商业网点,采用连锁经营、集中采购等现代经营方式后,优势越发明显。而中小供应商产品同质化严重,相互间竞争激烈,难以形成联盟

  规范不力使违规收费蔓延

  近年来,零售行业发展迅速,对搞活流通、改善民生、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零售商供应商合作关系总体趋势向好,但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多种名目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加剧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交易,增加部分供应商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且易滋生商业贿赂。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王镇钢认为,综合来看,大型零售企业之所以违规收费,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零售商竞争策略使然。零售商极力获取竞争优势,将适应我国消费者偏好的低价格策略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主要手段,使其形成了尽力压低商品售价、依赖向供应商收费支撑盈利的竞争策略,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同时,损害了供应商利益。

  二是规范不力使违规收费蔓延。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提高现代流通水平的同时,对日益突出的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问题重视不够,解决力度不足,使零售商违规收费缺乏有效监管。

  三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目前直接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关系的只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处罚力度有限,《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用于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关系时针对性不强。

  多数供应商小而散难以与大型零售商有效博弈

  “另一方面,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也有客观原因。”王镇钢说,商品总体供过于求使大型零售商占据优势地位,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掌握销售渠道的零售商在与供应商的博弈中取得了优势地位,特别是在占据优质商业网点,采用连锁经营、集中采购等现代经营方式后,优势越发明显。众多供应商对相对稀缺的渠道资源,特别是知名品牌的大型零售商的渠道资源争夺激烈,使其处于弱势地位。

  其次,多数供应商小而散难以与大型零售商有效博弈。我国食品、日用品等生产企业众多、规模偏小,议价能力较弱;批发环节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滞后,少有能制衡大型零售商的大批发商;中小供应商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相互间竞争激烈难以形成联盟统一对外;供应商协会等组织发育较慢,力量较弱,作用未充分发挥。

  再者,流通成本高企加剧了零供矛盾。近年来,房租、水电、人工、物流等费用大幅上涨,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调查,2010年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续约房租成本平均上涨约30%,人工成本平均上涨约15%。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显示,我国商贸流通行业总体税负水平为26.4%,比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信息通讯业分别高4.6个、5.8个、13.6个百分点。零售商多设法通过增收费用缓解成本压力。

  最后,避税动机使零售商倾向于收费。零售商收费缴纳营业税,而商品的进销差价产生的毛利缴纳增值税。我国增值税的税率相对营业税更高,因此零售商倾向于收费而不是赚取进销差价。

  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

  据王镇钢介绍,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在欧美等国家也存在,目前都在不同程度上加以规制。

  一类是不允许收取通道费。如美国规定大公司不得利用市场力量向中小供应商收取进销价以外的收益,英国规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缴纳营业费用、不得收取进场费补偿因货架位置不同带来的利益差异。另一类是允许收取部分通道费。如日本立法界定并严格限制10种大型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还有一类是允许收取通道费,但要规范。如法国禁止零售商在不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向供应商索要额外折扣。目前,我国允许零售商依法收取促销服务费,但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收费行为。

  王镇钢说,商务部等政府部门近年来就规范收取通道费、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

  ——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收取费用、拖延支付货款等行为进行了制约,对促销行为给予了规范。商务部2008年发布了行业标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签订、费用结算、服务收费、公平竞争等交易行为进行规范指导。

  ——加强日常执法监管。近年来,发展改革(物价)、工商、商务等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取得一定成效:超市发公司规定不将通道费收入作为考核内容,物美集团取消了促销员管理费,建立“供应商观察员”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12月19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决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大型零售企业是指同时满足超过20家门店(含)、2010年销售额20亿(含)以上、最大单店面积6000平方米(含)这三个条件的超市、百货和电器专业店业态的企业(集团),主要内容是规范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禁止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要求零售商落实明码标价等内容。

  “零售业经营方式应从规模数量外延的扩张方式,向追求效益、效率、质量和内涵转变,应着眼于提高供应链效率的解决方案的研究上,避免零供矛盾升级。”王镇钢表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将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制度措施,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