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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事件迭出 拷问监管制度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12/28 20:20:3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11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迭出,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从“毒血旺”、地沟油到塑化剂、“黑心烤鸭”……一次次刺痛公众的神经,更拷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保障食品安全,2011年的法律界,利剑出鞘,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学研究等各方力量,群策群力,打响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餐桌保卫战”。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 

  加重处罚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经形成了以刑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为主要内容的严密法网。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分别可达到无期徒刑和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废除上述死刑规定。主要修改是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更名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对两种犯罪进一步完善,加大处罚力度。 

  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以不判刑。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判处罚金,又必须对责任人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对犯罪人的罚金最高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两倍。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判处罚金的最高限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严重的,可以罚他个倾家荡产。 

  为了加重打击滥用食品添加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补充规定:即使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只要有“严重情节”,也可以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依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12月14日,《法制日报》披露,广东一酱料厂大量生产假冒伪劣酱油、醋等调味品等现象被媒体曝光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媒体报道,深挖该案背后监管人员的渎职犯罪。这是广东省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公职人员。 

  5月13日,添加剂使用标准出台 

  食品标签须明示所有添加剂 

  2011年4月初,媒体披露,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馒头中加入色素、防腐剂,回炉过期馒头,更改生产日期,制成“染色馒头”后销售到多家超市。“染色馒头”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添加剂规范性及政府监管滞后的拷问。 

  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月13日,卫生部公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 

  8月底,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 

  侦破制售“瘦肉精”案件150余起 

  2011年8月底以来,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了“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收赃销赃、涉黄涉赌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经过100天的艰苦努力,各地共查破“四黑四害”案件13.2万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万余名,打掉犯罪团伙2400余个,捣毁“四黑”场所2.8万余个,涉案总价值110多亿元。 

  针对“瘦肉精”、“地沟油”等犯罪跨区域作案、覆盖面广的特点,公安部先后40多次召开视频调度会、重点地区推进会、办案协调会。截至目前,各地已侦破制售“瘦肉精”犯罪案件150余起,查清非法生产厂家12家,打掉研发实验室6个,查实涉案“瘦肉精”饲料2.4万余吨;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20余起,查实涉案油品6万吨;侦破“病死猪”犯罪案件110余起,查扣“病死猪”及其肉制食品5000余吨。 

  11月底,河南审结59起瘦肉精案 

  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1人 

  11月底,河南全省法院受理的59起114人的“瘦肉精”案目前审结。除检察院撤回起诉1案1人外,其余58案113人均被判刑。判处“瘦肉精”制售者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77人,其中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1人、9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5年至9年有期徒刑20人、3年至5年有期徒刑23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23人。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介绍,2008年至2011年10月,全国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524件,生效判决人数726人。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竞合的处理规定,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政绩考核奖励举报措施出台 

  食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 

  一年间,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综合治理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北京、广东、上海与浙江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推行了县区长负责制,统筹推进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实现各环节紧密衔接,有效形成全链条监管。在一些地方监管不力的背景下,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有专家指出,这不仅是对食品安全政府责任的宣誓,也抓住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关键。 

  此外,吉林省开通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聘请上千名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深入各社区摸排食品安全隐患;四川省公开各食品监管部门、公安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武汉市加大惩治力度,上黑名单企业将无法获得贷款;北京正在建设食品安全信用系统,对不良企业实行5年行业禁入…… 

  今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记者获悉,黑龙江、河北、甘肃、辽宁等省均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与上述省份不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2011年,我们怀着对食品安全的惴惴不安度过了365个日日夜夜,执法机关怀着对“黑心”食品的深恶痛绝打响了一场又一场战役。这场食品安全保卫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除了“任重道远”,目前还不能由更乐观的词汇来描述。(记者万静)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