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要可口可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可能腐蚀牙齿的诉讼请求。
在东莞工作的李先生诉称,他于三四年前开始喝可口可乐,夏天每天大概饮用一到两罐。今年6月份,李先生发现龋齿,去医院检查发现多颗牙齿已损坏。李先生认为,出现龋齿与近年来比较多饮用可口可乐有关。可口可乐作为工业化生产的产品,其成分碳酸也是化学名词,而普通消费者凭常识不可能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可口可乐生产公司损害了他的身体健康,并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今年6月,李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生产商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以及销售可口可乐的东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可能腐蚀牙齿的信息、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318.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可口可乐产品中确实含有碳酸,但这并不能说明因此导致李先生出现龋齿。在可口可乐公司已举证证明案涉可口可乐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李先生所提交的购物发票和医疗资料,无法证明可口可乐是其龋齿的唯一或主要原因。其次,关于外包装的标识问题,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可口可乐的外包装标签符合有关国家要求。在李先生所主张的产品缺陷不成立且又未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况下,李先生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刚收到判决的李先生表示,其实他并不太在乎这个案件的输赢结果,只是想尽一个社会公民的责任,希望能唤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更多关注。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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