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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公司欲用“沙萱”注册 引宝洁公司告商评委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12/16 10:31:52  

  一家保健公司申请注册“莎萱”商标,引起宝洁公司不满,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申请遭驳后,又将商评委告到法院,要求撤销涉案裁定。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商评委胜诉。

  2002年,一家保健品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莎萱”商标,指定使用于“片剂、中成药”等商品上,国家商标局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宝洁公司随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评委经过复审,裁定对“莎萱”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宝洁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宝洁公司代理人表示,“莎萱”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莎萱”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沙宣”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第三人注册“莎萱”商标,未构成复制、模仿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记者 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