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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品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11/8 18: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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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和《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飞扬肠胃胶囊”等27个违法广告宣传品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立即责令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暂停销售上述产品,并监督检查到位。对违反规定继续销售上述产品的,可以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严格依法查处;对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违法行为,可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发布上述广告产品的企业在发布媒体刊登更正启事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对上述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做出上述强制措施时,应同时书面告知相对人陈述和复议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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