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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禁止促销母乳代用品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11/5 10:39:15  

  记者刘苗 发自北京 今后,包括婴儿奶粉、饮料等在内的母乳代用品广告或将告别公众视野,此类产品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促销。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还拟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违者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起草,旨在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

  根据征求意见稿,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得以低于市场价向医院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院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等。同时,食品广告中也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营养成分接近母乳等类似表述;不得使用妇女哺乳形象或使用12个月以内婴儿的名义、声音和形象等。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