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甘肃省出台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10/24 18:31:37 |
|
本报兰州讯(记者宜秀萍)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10月21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甘肃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布,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黑名单”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即列入“黑名单”: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各监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其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办法明确规定,两次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恶意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责任人坚决逐出食品市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 作者:宜秀萍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