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因在生产的带鱼包装袋上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段”,与销售商一起被“舟山带鱼”商标的专用权人起诉。近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两被告侵权,判决他们分别赔偿原告4.5万元和1.1万余元。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称,他们是注册商标“舟山带鱼”的专用权人。去年12月,他们发现丰台区的首航超市五间楼店销售北京广茂公司生产的带鱼包装突出使用了“舟山带鱼”,故起诉维权。 北京广茂公司辩称,“舟山带鱼”只作为商品产地说明。销售商称其审查了供货商的资质,无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北京广茂公司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段”与原告“舟山带鱼”商标近似,其辩称只是说明产品配料来源,但在产地信息栏仅标注“浙江”。销售商在收到原告发出的相关律师函后并未停止销售,主观过错明显,也应赔偿。 (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