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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茂、首航国力卖带鱼侵权 被判赔偿舟山水产行业协会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10/20 19:12:18  

     本报讯(记者 洪雪 通讯员 梁代杰)舟山是世界四大渔场之一,舟山带鱼颇受消费者喜欢。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舟山带鱼”,被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告上法庭。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两单位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45000元和12000元。

  原告:他们卖的不是正宗“舟山带鱼”

  舟山水产行业协会称,该协会是商标“舟山带鱼ZHOUSHAN DAIYU及图”的专用权人。

  2010年12月15日,该协会发现在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的首航超市五间楼店销售广茂公司生产的带鱼,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他们专有的注册商标“舟山带鱼”文字。

  舟山水产行业协会认为,广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包装上使用该协会的专有商标,首航国力公司不加审查销售构成共同侵权。

  2010年12月31日,该协会致函两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两被告置之不理,还利用春节期间的销售旺季让更多侵权产品流向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侵权后果和恶劣影响。

  被告:“舟山带鱼”只是表明产地

  广茂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带鱼段”的包装袋上使用的是该公司的“恒茂”商标,与“舟山带鱼”商标在文字、图案及读音上完全不同。“舟山带鱼”的文字仅作产地说明。他们认为,该产品也是从舟山地区进的货,在包装袋上注明产地“舟山”应受法律保护。

  广茂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商品在北京市场销售,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

  首航国力公司认为,该公司通过与广茂公司签订合同购进涉案商品,从形式及内容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已经审查了广茂公司包括商标证书在内的相关资质,无过错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商标近似 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包装上的“舟山”和“带鱼段”文字虽排列方式与原告商标不同,但使用字体、颜色相同,易使公众将上述文字理解为“舟山带鱼段”。法院认定广茂公司使用“舟山带鱼段”文字与原告“舟山带鱼”商标近似。

  法院同时认定,首航国力公司销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他们销售侵权商品在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的同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首航国力公司是否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鉴于2011年1月2日,首航国力公司在收到舟山水产行业协会发出的律师函后未停止销售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该日期之前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