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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所销“药品”竟是保健食品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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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销售保健品案引发的思考
近日,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经检大队接到市民李先生投诉称:今年11月初,他开始听一家名为成都福寿康生物药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讲座。讲座结束后,主办方会给部分听众免费发放一种名为“灵芝宝”的胶囊。这家公司一般是先向老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并承诺在免费领取“灵芝宝”胶囊时退还。假如一位老人在交纳了50元押金后,第二天该公司会全额退还,并赠送价值50元的产品(可食用2天左右)。两天后,老人只要再交纳100元押金,就又可以在全额退还押金的时候领取价值100元的产品,依此类推。但当老人交纳了400元押金后,该公司的销售人员会劝说老人用2880元购买该公司价值8000元的产品,并赠送床垫、内衣等物品。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李先生稀里糊涂花了2880元购买了该产品,可回家后,李先生的儿子却发现该公司所谓的保健药品“灵芝宝”的批准文号却是“食”字号。 经检大队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的讲座一般是在早上6时到8时之间进行。为此,执法人员进行了跟踪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人民剧院进行讲座。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一走进剧院,就看到一名“专家”正在台上激情洋溢地讲课,台上除了摆放着一些产品外,还挂有署名“兰州老人”赠送的4面锦旗,台下则是掌声不断。剧院内,上下两层近1000个位置座无虚席,走廊里也站着不少老人。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上千名老人一直不愿离开,并责问执法人员为什么要检查,一些老人在一些产品销售人员鼓动下甚至冲上舞台阻挠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的老人进行劝说,两个小时后,老人们才渐渐离开,但仍有20多名已经交纳了2880元押金的老人还是久久不愿离去。根据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是一名吴姓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点在兰州市红山根,在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展销会登记证后,即开始采用上述方法销售“灵芝宝”胶囊。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分析】 事实上,老年人注重保健,对高科技保健品更是青睐有加,本无可厚非,但这也恰恰给了某些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结合本案,可以看到目前保健品市场存在的问题,销售者往往采用以下几种手段: 1.瞒天过海,混淆概念。当事人吴某经销的“灵芝宝”胶囊,属于食品,而在现场讲解和演示中,经营者对食品这一概念根本不谈,而是着重夸大产品的保健作用和疗效,利用老年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特点,转移注意力使购买者产生所购买的产品是能治愈疾病的药品的错觉。 2.亲情铺路,现身说法。目前诸多保健品销售过程中,销售者会抓住老年人善良、面情软的特点,大打亲情牌,并且雇用一些贪图小利的老年人,在现场谎称亲身体验、服后效果佳等方式,使其他老年人产生认同感。 3.抛出诱饵,许以小利。销售者往往会以“答谢会”、“推介会”等采用集会的方式,召集大批老年人参加,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不仅可以面对众多受众群体,使自己的产品更容易销售和节省成本,同时由于群体效应的原因再加上一些雇用的“托”的推波助澜更容易让人上当受骗。而在向老年人邀请参加上述会议时,销售者绝口不提购买的情况,只说会有产品赠送,从而利用人们贪便宜的心理,诱使其参加。当然,赠送的产品仅仅是一些小包装或分散包装的“便宜货”。 4.“专家”讲解、虚假宣传。在销售者组织的这些产品销售会上,他们往往会介绍一、两名所谓的“专家”上台讲解,而这些“专家”的身份作为一般消费者是很难查实的。同时,大部分销售者会使用所销售产品的厂家名义,如本案中“灵芝宝”胶囊的生产厂家为成都福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经营者吴某在现场也是使用了该公司的名义,根本没使用自己个体经营户的身份,对主体资格进行虚假宣传。还有一些销售者则直接擅自使用“XXX公司兰州分公司”、“XXX公司兰州办事处”等名义,其目的自然是增加消费者对销售者以及产品的可信度。 本案当事人在使用了上述方法外,还另辟蹊径地运用了一些新的“手段”: 1.规避执法时间。本案当事人选择早晨7时30分至8时这个时间段,恰恰是一般执法机关尚未开始工作的时间,有效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 2.环环相扣,诱入彀中。本案当事人一般是先向老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在免费领取“灵芝宝”胶囊时退还。假如一位老人在交纳了50元押金后,第二天当事人会全额退还,并赠送价值50元的产品。两天后,老人只要再交纳100元押金,就又可以在全额退还押金的时候领取价值100元的产品,依此类推。但当老人交纳了400元押金后,当事人雇用的销售人员会劝说老人用2880元购买价值8000元的产品,并赠送床垫、内衣等物品,如不继续购买,则400元也不予退还,就这样采用步步为营的方式将消费者逐步诱入圈套。 3.拉虎皮做大旗。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当事人声称自己已经办了手续,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展销会登记证。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显然当事人是以展销会为名,行非法销售为实。值得警醒的是,这个问题的出现,说明了在某些行政许可方面的随意性,给不法经营户留下了后门和漏洞。 此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六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八项“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在定性处罚时,上述各项可能产生竞合,执法人员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准确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