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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特供”“专供”标识商品将被清查 |
文章来源:黔中早报 更新时间:2011/10/12 19:2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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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10月31日,省工商局将联合经信委、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排查在商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以使滥用“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包装、标签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 近期,部分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的行为。 本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销售场所;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 据了解,清理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出现“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生产经营者无事实依据,假借“特供”、“专供”或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含有“特供”、“专供”等其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