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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收服务费 一酒店被罚9000元 |
文章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信息 更新时间:20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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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市首例饭店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行政处罚案有了结果,经法院强制执行,被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家酒店如数缴纳了9000元罚款。 去年7月.海勃湾工商分局就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饭店、酒店“谢绝或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问题开展检查时发现狮城西街一家酒店在大厅内张贴着一块“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的告示牌。经工商执法人员检查,这家酒店许多收费账单的总金额一栏内都有加收服务费10%的字样。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之后,海勃湾工商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为这家酒店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明显属干格式条款行为是一种强制搭售商品的做法,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为此,海勃湾工商分局对这家酒店做出了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并告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在行政处罚下达后,这家酒店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海勃湾工商分局于今年1月14日向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不久,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查后,交由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这家酒店如数缴纳了9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