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醒后发现自己受了伤,安先生遂将酒席召集人刘先生和朋友尹先生告到法院,索要赔偿2.5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判决安先生自己承担90%的责任,而刘先生邀约其喝酒,明知其醉酒而将安先生带至户外,没有妥善安置原告致其受伤,应有10%的责任,判令刘先生赔偿安先生2000余元。
醉酒后迷迷糊糊受伤
今年3月7日晚上,刘先生给安先生打电话约其出来喝酒,两人一起到了一家驴肉火烧店。饮酒期间,刘先生的几个同事和尹先生陆续来到该店和他们一起喝酒。安先生回忆说,他不胜酒力,要求回宿舍休息,可是几个人还是拉着他继续劝其喝酒,他记不清以后的事情。
第二天一早,安先生醒来后却发现自己手上有血迹,头部缠着绷带,还睡在宾馆里。尹先生发现安先生醒来后,解释说是自己将安先生头部打伤,已经支付医药费和宾馆的费用,而后离去。当晚11点左右,安先生出现呕吐和头疼,经医院诊断为颅内血肿、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于是安先生报警。
安先生认为,尹先生将其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先生打电话邀请他喝酒,将自己劝醉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先生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万余元。
俩朋友都说自己无责
在庭审中,尹先生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喝酒,而是在他们喝完酒之后到的,他没有打原告安先生,喝酒之后还帮他们将原告送到医院,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先生则表示,自己没有劝安先生喝酒,安先生受伤之后,还送其去了医院,已尽到监护责任。对于安先生受伤的原因,刘先生回忆说,当时他搀扶原告去火烧店外马路边方便,恰巧此时尹先生骑摩托车到达,他接了个电话就松了手,原告自己摔倒。
-法院判决
未妥善安置 召集人担责
丰台法院认为,原告安先生主张被告尹先生将其打伤,无证据证明,无事实依据。安先生主张被告刘先生邀约其喝酒后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法律依据。但根据刘先生、尹先生的叙述,可以认定事发经过。在原告醉酒后,其行为能力受限,刘先生明知其醉酒而将其带至户外,即应确保其人身安全,在没有妥善安置原告的情况下,刘先生松开搀扶安先生的手,致其倒地受伤,对此后果负有一定过错。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醉酒后可能产生的种种不良后果而仍然放任自己醉酒,对其醉酒后受伤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定刘先生、安先生对受伤的后果分别负有10%、90%的过错,判决刘先生赔偿安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多元。(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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