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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赏、重罚能保食品安全“平安”?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10/9 9:22:41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人民吃的困扰,更是我国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阻碍。在“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的“洗礼”下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人民、有关部门的重视。随着问题的不断爆发和深入,从河南瘦肉精案件审理,巨额悬赏举报等方面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似乎进入了一个“重罚、重赏”的时代。

    “瘦肉精”案最高判死缓最低判9年

    2011年7月25日上午7点半,倍受关注的河南“瘦肉精”案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涉案的5名被告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严惩。主犯之一、被告人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罚最低的被告人刘鸿林,也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量刑之重,出乎包括等待结果的观众等所有人的预料,也让人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人民法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和信心。

    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奖30万

    2011年9月,随着我国公安部门对“地沟油”生产的严打行动。“地沟油”再一次,也是空前的曝光在大众面前,让人们恶心不已、惊恐不已。在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屡次打击下。全国很多个省市地区颁布了悬赏“捉拿”食品安全犯罪的法规条例,或者相应的提高了举报食品安全犯罪的奖赏金额。

    2011年9月22日,《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被进行了修改,举报食品安全犯罪的奖励金额大幅提高——市民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可获得30万元奖励。甚至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案件前主动与政府部门联系提供线索或协助调查,也可予以奖励。

    随后,在广州、上海等地有关部门都颁布有关高额悬赏举报食品安全犯罪的法规条例。鼓励广大民众和媒体举报揭发食品安全犯罪。

    重罚、重赏是否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

    从以上两个事件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已经进入重罚重赏的时代。但是,这种监管方式是否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呢?

    在笔者看来,重罚重赏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一直以来,犯罪成本低、惩罚力度不够被当着批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重罚之下可以让犯罪分子看到犯罪的高昂代价,或许能让他们“望而却步”,从而减少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事件。

    自古以来“悬赏捉拿”是有关部门常用的激励全面参与监管的举措。我国食品工业环境存在着多、乱、杂的问题。这些问题也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不小难度。甚至有时候会有“鞭长莫及”之感。所以,鼓励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最大范围的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重赏之下的“顾虑”

    重赏举报食品安全犯罪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全民参与监督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或许会衍生一些常见的“新问题”。例如:报假案甚至是伪造假案骗赏,还有举报人的安全顾虑等等(电视台记者遇害被疑与参与报道地沟油有关,就可看出人们对举报后自身安全的顾虑)。

    重赏一方面可以是鼓励全民参与监管的良策,另一方面可以又可能成为诱发犯罪的“诱饵”,正所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重赏的“双刃性”不能不让人们有所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