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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 最高罚10万元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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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起,卫生部发布的两部餐饮新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最高可处罚10万元。
《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采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或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作加工食品,这些行为将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按照《食品安全法》,主管部门将没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等;没收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