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宁夏9月13日电(记者薛正俭 通讯员范秀红)
宁夏平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平罗县首例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登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马现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审理查明,2010年8、9月份,被告人郝登祥雇佣被告人马现明在平罗县黄渠桥镇通惠村五队其经营的“平罗县红祥辣椒制品厂”内生产辣椒粉,在生产过程中,郝登祥明知食红(又名油红、苏丹红)对人体有害,依然在辣椒粉里添加含有“苏丹红”的食红用于染色,马现明明知食红对人体有害,不能添加到食品中,仍然帮助郝登祥掺加,后郝登祥将含有“苏丹红”的部分辣椒粉销售。该辣椒粉在被抽检时,被宁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出含有苏丹红I、苏丹红Ⅳ。案发后销售出的部分辣椒粉已被追回。
作者:薛正俭 范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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