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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和监管两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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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5月1日施行。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环节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行为,维护正常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从事餐饮服务,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使用非食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等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最重可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和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责,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餐饮服务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打击餐饮服务环节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饮食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