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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炸鸡”案被害人索赔71万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8/31 9:51:35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夺命炸鸡”案今天(30日)上午在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今年(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无照经营鸡肉食品店,使用过量亚硝酸钠腌制鸡肉,致使一名一岁7个月的女童食用后中毒死亡,被告人将为自己制作的夺命炸鸡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这样的食品安全事件是否引起了社会的足够关注?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

几块炸鸡块要了一岁七个月女儿命

  几块炸鸡块要了一岁七个月女儿命

  在北京打工的朱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几块炸鸡块会要了她一岁七个月的女儿的命,4月21日成了孩子的忌日。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她的证言。

  公诉人:大概下午三点左右,小孩的姑姑给孩子喂炸鸡块,我做完饭后给孩子喂了些米粥,吃了点买的炸鸡块,大约下午三时三十分许,孩子的嘴唇开始发紫,并不停哭闹,我以为是天冷冻的,我哄她睡觉,她还是一直哭闹,并开始身体发抖,我给丈夫打电话,他回来后我们就送孩子去了医院。

  离住处近的两家医院都说儿科医生下班了,他们又往儿童医院赶,路上同样吃了炸鸡的大人也都出现了肚子痛、呕吐症状。

  公诉人:大概下午五点钟,到了儿童医院,一直抢救到晚上七点,孩子死了,儿童医院的大夫给孩子验血后,怀疑是亚硝酸盐中毒。

  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机关经过侦查,确定正是那几块炸鸡要了孩子的性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令旁听者感到后怕的是,被告人两年前从河南老家来到北京,一直在丰台四合庄的一个菜市场已经卖了两年炸鸡。

  公诉人:你的熟食店有营业执照吗?

  被告人:没有,不知道上哪去办理,也没有人要求去办理。再说整个市场都没有营业执照。

  公诉人:你的熟食店有没有卫生许可证?

  被告人:没有。

  被告人说,他每天买了鸡肉,加入花椒大料等佐料进行腌制,第二天早上制作出售,加入的亚硝酸钠是食品添加剂,是为了肉好熟。

  被告人:我两年多一直那样做,用量特别特别少。

  公诉人:你知道食品中添加亚硝酸钠的国家标准吗?

  被告人:这不知道。

  公诉人:你每天就放一小勺是吗?

  被告人:是,根据量,我每天做一百斤,就一平勺,有时候几十斤就不用放。

  家属:被告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作出赔偿

  被告人说,每天有100多人买他的炸鸡,净收入五百多元。他做的鸡块自己家人、附近卖馒头的、卖菜的小商贩也都吃,以前没有发生过有人中毒的情况。但是死者的家属却认为,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死者家属作出赔偿。

  原代:原告的女儿中毒身亡这件事给原告人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直到现在被害人的母亲都无法面对这件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早已实施,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也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以及限量,被告人不知国家标准,又不知用量,超范围超量使用对人体不可预知的危险,应该有判断力,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导致怀有身孕的原告身体受损害以及女儿死亡这场人间悲剧的主要原因。

  受害家属索赔71万 被告人:以后卖血也赔

  受害人家属提出各项赔偿66万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表示自身生活贫困,以后就是卖血也赔,但是目前一点也赔偿不了。公诉人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

  公诉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是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是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本院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两年到三年。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我们将继续关注案件审理结果。在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公众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思考:被告人两年多时间无照经营为何没有人监管?谁来向那些加工食品的小商贩普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常识?哪些食品添加剂儿童最好不要食用,谁来告诉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