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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咋成了调查常用词? |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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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媒体报道江苏省如皋市玉众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在生产面粉增白剂时加入了石灰粉,含量达30%”,“面粉增白剂事件”联合调查组16日对记者说,经对如皋市玉众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和产品试验,未发现氧化钙和氢氧化钙的物质。(4月16日新华网)
其实,权威部门的这个回应既没有肯定,也没有明确否定。而“未发现”和不存在是两回事,确实存在也可能“未发现”。另外,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态度就是宁可信其有。 那么,用“未发现”来回应,明显的好处是能进能退,左右逢源:将来没有问题固然很好,就是有问题也可以推卸责任——我们只是“未发现”啊。也许正因为如此,“未发现”才成为若干调查的常用词,例如:药监局表示强生婴幼儿卫洁品未发现致癌物,黑砖窑案暂未发现腐败问题,检查294家次企业未发现使用“潲水油”,等等。 从逻辑上分类,所谓“未发现”应该存在两类四种情况:一类是确有问题而“未发现”,这就有三种:一是因为不想发现而产生“未发现”,例如根本不认真调查,或者把送检当抽检,最后当然“未发现”;二是虽然主观努力了,由于技术等限制而“未能发现”;三是已经发现而宣称“未发现”,故意隐瞒问题。二类就是确实没有问题,因而只能“未发现”。 看来,所谓“未发现”也有真假之分,好坏之别,为何人们对“未发现”总是持怀疑态度?这也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的监管总体上严重滞后,公信力也逐步减弱。例如腐败问题,不是群众举报,就是意外翻船,相关部门主动发现的太少了,所以人们不大相信有关部门的“发现能力”。二是只靠“未发现”三个字回应,太过简单,不能全部打消人们的疑虑。 例如,质监部门应该告诉我们结论产生的程序,是谁检测的,是送检还是抽检;二是对结论的评估,“未发现”属于本来不存在,还是存在而“未发现”;三是责任问题,如果将来证明确实添加了石灰粉,你们将承担什么责任。另外,还要对记者和知情人所说问题加以澄清,以驱散满天的疑云。(殷国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