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科学伦理不可或缺 |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8/4 12:40:53 |
|
●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但却不能没有科学伦理的规范 ●对涉及百姓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作伦理上的评价,已是当务之急 近日,一起涉及福建、湖南、浙江三省的瘦肉精生产、销售案件被破获,浙江大学教授邹某涉嫌研制“瘦肉精”新品种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事令“科学公信力”再次受到质疑。科学研究的初衷是造福人类,可如今却被极少数人引入歧途。 院校科研人员与“瘦肉精”事件扯上关系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原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许梓荣就曾是“瘦肉精”在中国最早的研究者和传播者之一。虽然他后来一再解释自己并没有进行市场推广,但为了论文顺利发表而刻意隐瞒“瘦肉精”副作用的做法,却是不争的事实。 和许梓荣一样,一些当年参与研制“瘦肉精”的“海归”,为了尽快“闯出名堂”,屏蔽了国外关于使用“瘦肉精”引起中毒等负面信息。更令人愤慨的是,近两年当“瘦肉精”致人中毒被曝光之后,居然有些高校专家研究出“掩蔽剂”,专门对付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的检测。 这种无视科学伦理道德的行为应该打住了。 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但却不能没有科学伦理的规范。做科学研究的人一定要守住科学伦理道德底线,绝对不能为了某些私利而危害人类健康和公共安全。如果研究的成果是为人类所用,至少应遵守两点:一是研究本身不能弄虚作假;二是成果的使用不能危害人类和自然生态。 为了杜绝那些无视科学伦理道德的行为,许多国家在制度层面做了专门规定。在美国,教授若是兼职一定要公布,成果的发布则要说明与所在公司的关系;还有些高校设有专门的中心,教授参加企业的活动必须通过这个中心,以防不轨。一些国家还设有科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方案若通不过他们的审查,就难以立项。 国外经验证明,对涉及百姓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进行伦理上的评价,既可以防止技术滥用 ,避免潜在的隐患转为现实的危害;也有助于科研人员认清科研自身的局限,及时纠偏、完善技术。要减少类似“瘦肉精”事件的发生,国外这些比较成熟有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吴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