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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问责监管者应成常态 |
文章来源:搜狐 更新时间:2011/7/26 12:3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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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案”25日下午在焦作中院一审宣判,刘襄等5名被告系共同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死缓至9年有期徒刑不等。(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0版) 值得一提的是,5名被告人均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意味着被告人最高可能被判死刑,从一审宣判看,刘襄被判死缓,彰显了依法遏制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决心。众所周知,今年2月25日,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突出特点即是,对危害民生的犯罪加大了刑罚力度,而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显然属于危害民生的犯罪。 且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再联系到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也就是说,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事实上这五名被告均获有期徒刑,有的被判死缓,正说明了这一点。 问题食品频发,危害了公众的身心健康,不少人惊呼,“今天我们还能吃什么,还敢吃什么?”遏制食品制售乱象就得严刑峻法。用李克强副总理的话,就是“遇乱则治、知难而进”,“重典治乱”。刘襄等5名生产者、一级经销商获重刑,是一记沉重的提醒,对那些生产、销售非法问题食品的人来说,须牢记,莫以身试法,违法必被究,而且还将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典要治的不仅是食品制售之乱,还包括监管之乱。反思瘦肉精案,我们还应该看到监管部门的失职。值得提及的是,本次开庭审理中,王二团等3名涉案国家工作人员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遏制问题食品频发,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制售者,二是监管者。日前,一起涉及福建、湖南、浙江三省的瘦肉精生产、销售案件被破获,破案人员直言,“瘦肉精饲料案暴露食品安全监管漏洞”。“这些饲料如何能跨越几省,一路绿灯进入市场,尚不得而知,有关部门监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如果监管部门恪尽职守,瘦肉精何以流窜?更可怕的是,在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监管者不仅没有严格履职,甚至与不法制售者沆瀣一气。 也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八)还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责任。而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即排查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 如今,尚不知王二团等3名涉案国家工作人员获刑几何,但任何玩忽职守的监管人员都应也必须受到法律严惩,而这对那些玩忽职守者,同样是严肃的提醒;对那些不作为的监管者来说,也是警醒,必须恪尽职守,忠实履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瘦肉精案一审宣判的双重警示,值得吸取。 (作者 王石川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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