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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消毒收费再起争议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3/16  

     本报讯 记者祝松 陈贤义 供稿 3月14日,西安消协联合中国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10年轮值主席单位杭州市消保委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等21城市的消协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发出了《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餐饮企业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次事件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国内餐饮业与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收费是霸王条款

  近年来,消费者在国内的餐饮消费时被收取消毒餐具费已司空见惯了。记者近日在北京的一些餐馆里看到,一个小碟子、一个杯子、一个小勺被密封在一层塑料薄膜里,以表示该餐具已经消过毒,多数餐企以另收费一元计算。记者提出有没有不收费的餐具,绝大部分餐厅服务员回应没有其它餐具。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如今这种消毒餐具收费现象在北京的中小餐馆里普遍存在。在采访中,一位消费者表示,餐馆的这项收费是霸王条款,按理说餐馆不应该收取餐具消毒费,因为餐馆给消费者提供已经消毒的餐具是其应尽的安全义务,消费者不该再为餐馆提供的安全义务额外买单。另一位消费者则表示,面对餐馆的这项收费很无耐,在餐馆消费时不能因为多了这项收费而放弃在这里就餐,再说到别的餐馆也这样!

消费维权联盟:收费是变相降低服务标准

  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认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变相降低服务标准,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
  西安消协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物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

中烹协:收费应提前告知

  针对22家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发出的《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记者3月15日采访了中国烹饪协会相关领导,对于消费者到餐馆就餐,使用餐馆提供的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中国烹饪协会一位领导认为,餐饮企业对于来店消费的顾客,有责任和义务免费提供卫生安全的餐具。在此基础上,对于一些仍想使用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的消费者,餐饮企业可提供并收取适当费用,并应事先明确公示、告知消费者,但不能将其作为唯一选择而强迫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
  但是,针对消毒餐具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且消费者也可另选非一次性消毒餐具的情况,城市消费维权联盟则指出,如此仍属违法。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成为其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

★★相关法规链接: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