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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门发食品安全评估规定 4情形可制定应急方案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2/27  

 商务部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在包括"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等四种情形下,可制定食品安全风险应急评估方案。
  规定明确,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四种情形可下达评估任务
  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
  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种情形不予评估
  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国际政府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四种情形可制定应急方案
  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