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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显现不少问题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0/2/26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提出加快法规规章配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时指出,目前该法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难度较大。   食品安全法于去年2月28日颁布,6月1日起施行。路甬祥说,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
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一些企业反映,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既给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不便,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   路甬祥指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有的机构职能调整后,相应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未健全,给法律执行造成一定困难。   路甬祥说,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各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例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报告建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加强领导,抓紧出台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监管的整体效果,抓紧细化监管部门和责任。   报告指出,地方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中西部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容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路甬祥说,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是中西部和其他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也容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报告建议国务院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当前尤其需要加大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预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