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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瓶假茅台赔偿11000元 衢州现王海专打假茅台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27  

 购买假茅台十倍索赔

  几天前,职业打假人陈先生拿到了在超市购买17瓶假茅台的11000元赔偿金。去年9月1日,安徽人陈先生在衢化一家超市购买了17瓶“茅台”。超市导购员至今记得当时的情形:由于购买高档酒的人不多,超市只有存货5瓶“茅台”,这位“豪客”却要求超市再多进些货。超市采购员找到供货商,供货商也仅余一箱12瓶“茅台”,最后陈先生一口气买下了全部17瓶“茅台”酒。

  当天,陈先生就带着17瓶茅台到花园工商所投诉,声称自己购买的“茅台”为假酒。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将17瓶“茅台”酒送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部工作人员鉴定,该批酒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贵州的专家说,这批酒商标的仿真度相当高,是浙江苍南生产的。在商标上只有一个标识能看出茅台是假冒的。”工商人员相告。

  市区斗潭一家超市也出现了类似情况。一位安徽客户一次性购买十几瓶茅台酒,随后向工商部门投诉买到假酒,要求“假一赔十”。经鉴定,该批次的十几瓶茅台也为假酒。

  据工商人员介绍,这是一批比较专业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经验丰富,能够鉴别茅台酒真伪。他们所要求的“假一赔十”,依据的是去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的《食品安全法》。

  职业打假促超市规范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按照规定,如果商家不是“明知”,是达不到“退一赔十”处罚力度的。

  撞上了职业打假人的枪口,超市方感到委屈。衢化与市区的两家超市都向工商部门提供了进货依据,证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到假茅台销售。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超市以正常进价进货,认定超市是在不知情情况下销售假茅台。

  由于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另外,由于超市属于不知情的状况下销售假茅台,并不适用《食品安全法》,适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解。经过多轮协商,衢化的超市与陈先生达成调解协议:超市退还购物款11560元,并赔偿陈先生人民币11000元。市区的超市则不接受调解,要求职业打假人走司法程序。不过,二家超市均表示,这次打假经历给他们带来教训,以后进货、经营会更注意规范。

  “早在去年上半年,临安、余杭一带就出现专打假茅台的民间打假人。到衢州打假的应该是同一批人。”花园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这样一批民间打假人,他们的出发点可能不那么正当,但客观上触动了经营者规范经营,毕竟一旦被发现售假,损失不小。超市方则要注意走正规的进货渠道,否则自己贩售假货虽不知情,遇到职业打假人还是会名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