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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乳品”隐瞒事件越描越黑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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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部分媒体对“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标乳制品”一案时隔多月、再作公布提出的质疑,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11日表示,此案涉及跨省办案,案件调查持续时间较长,目前案件仍在相关司法程序中。
该发言人否认了向公众隐瞒,提出的证据是——2009年4月28日,因此案涉嫌犯罪,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案件移送上海公安机关。上海相关部门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4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上海相关部门的查处情况,随后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刊登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海质监局查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伪劣乳制品情况的通报》,就此案的初步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这种说法混淆了一个概念。国家质检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刊登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海质监局查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伪劣乳制品情况的通报》,并不代表就是将熊猫乳品含有三聚氰胺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笔者专门搜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的相关情况,发现很难弄清该《公报》到底是何东东,更不要说能找到刊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海质监局查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伪劣乳制品情况的通报》的这一期《公报》了。笔者初步推定,该刊物更像是国家质检总局的内部刊物,名为公开发行,但实际上,流通渠道极窄,发行数量极低。证据便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提到,“2008年,质检总局共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24期共24万余份。” 由是观之,在整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每月编印两期,每期印数1万份。1万份是什么概念?偌大的中国,如此多的质检部门,均摊下来,一个质检部门能分到多少份?刊登在这样的刊物上,怎可算是向社会进行了公告?事实业已证明,这样的刊登方式,效果近乎为零,因为公众对熊猫乳品含有三聚氰胺一无所知,否则也不会对隐瞒长达8个月之久,如此吃惊,如此愤怒。 实际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则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所有这些条款,都明白无误地说明,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向整个社会公布熊猫乳品含有三聚氰胺,而不是内部公布,通过发行量极其有效的刊物公布。 三鹿事件之后,面对难以尽数的受害婴孩,谁人不痛惜?然后,在付出了无比沉重的生命代价和身体伤害之后,悲剧一再被复制,谁人不悲愤?三鹿事件之后,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今年(2008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反映出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事实再次证明,尽管出现了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仍有一些部门监管不力,仍有一些厂家不吸取教训,仍有一些官员“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是行政部门基本的行政伦理,公众的知情权不容剥夺和践踏。推迟公布熊猫乳品含有三聚氰胺,就是轻视公众的知情权,就是轻贱公众的健康权,也是姑息无良企业的恶行。当隐瞒丑闻曝露后,不正视问题的严重性,反而试图矫饰,加以淡化,无疑既是麻木不仁又是不负责任的。这样做只能越描越黑,激起民意反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