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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布十大食品违法经营典型案例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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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以来,青海省各级工商机关不断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先后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经营案件。近日,青海省工商局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 案例一:胡艳霞、刘骨生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案 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于2009年3月从青海省平安县某酒业公司购进散装白酒3684公斤,从山东省济南市某酒业公司购进散装白酒3472公斤,并以此为基酒自行勾兑了散装白酒1040公斤。2009年5月26日,湟源县工商局委托有关机构对这些散装白酒进行抽样鉴定。经鉴定,这些自行勾兑的散装白酒为不合格产品。工商机关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不合格散装白酒并处以罚款10153元的决定。 点评:此案说明了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案例二:刘晓无照加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案 当事人刘晓于2006年10月租赁西宁屠宰场附近一院落,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使用化工原料亚硝酸盐加工牛羊下水。经有关机构检验,当事人加工的牛羊下水中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依法作出没收这批牛羊下水,并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点评:此案属于典型的无照加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案件。当事人在加工牛羊下水过程中加入化工原料亚硝酸盐的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很大,应予严惩。 案例三: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售不合格奶制品案 2009年1月12日至2月23日期间,当事人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涉嫌缺斤短两的纯牛奶共12420件销往西宁市等地。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委托有关机构对当事人召回的12个批次纯牛奶进行抽检,结果10个批次不合格。工商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会延缓整个牛奶行业恢复发展的进程,也难以避免给消费者留下所有乳制品不安全的印象。在执法机关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牛奶行业自省、自律、自救不可或缺。 案例四:谢复来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09年8月3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谢复来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查,当事人从甘肃兰州金港城市场以每袋1.8元的价格购进鑫鑫牌功夫熊猫棒棒糖,并以每袋2元的价格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食品安全法》将销售无标签食品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食品经营者切莫存侥幸心理。 案例五:祁进国销售过期食品案 2009年6月1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秀仙商店店主祁进国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标价1776元。工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经销过期食品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未能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侵害,应承担责任,受到处罚。 案例六:霍旭勇制售不合格饮料案 2009年4月2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霍旭勇正用喷码机和油漆对已过期的饮料进行重新喷码,偷改生产日期。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饮料684箱、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这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偷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属明知故犯,工商机关从重处罚十分必要。当事人被重罚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案例七:张英会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09年7月16日,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根据举报,将当事人张英会销售的254瓶假酒查获。经鉴定,这批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酒并处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点评:当事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经销假冒食品,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同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也使合法商品的销售受阻,给商标持有人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八:王玉宝销售假冒白酒案 2009年1月4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发现一配送车辆涉嫌配送假冒白酒。经查,当事人王玉宝从西宁海湖路批发市场购进涉嫌假冒的白酒240瓶,总标价6.7万元。经鉴定,该批酒为假冒白酒。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白酒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随着工商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违法行为愈来愈隐蔽,查处难度不断增大。执法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加大巡查力度,炼就“火眼金睛”,才能防止 假劣食品流入市场。 案例九:曾彩梨销售假冒白酒案 2008年11月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曾彩梨经营的烟酒店仓库内发现涉嫌假酒88瓶、假烟3条,案值19875元。经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烟酒,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春节将至,烟、酒等商品进入销售旺季,如何保证广大消费者过一个放心的节日,工商等执法部门责无旁贷。 案例十:豫皖批发超市销售仿冒啤酒案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祁连路豫皖批发超市店主柏通销售的哈尔滨哈迪啤酒,仿冒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牌啤酒名称、包装、装潢。当事人共购进哈尔滨哈迪啤酒60件,每件进价23元,销售价28元。德令哈市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25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有关“山寨”食品的报道屡见报端,“搭便车”、“傍名牌”成为一些不法商家暴富的手段。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假一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