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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系统2009年十大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2/23  

编者按:

    今年以来,特别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工商部门不断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先后查处了一系列食品违法经营案件,现将其中部分典型案件予以披露,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

    胡艳霞、刘骨生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案(一)

    2009年5月26日,湟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经销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依据程序,于5月26日对此事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于2009年3月份,从青海省平安县青海金夏都青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散装白酒3684公斤,其中60度散装白酒332公斤,50度散装白酒1473公斤,45度散装白酒1879公斤。3月6日,当事人又从山东济南恒龙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散装白酒3472公斤,并以其为基酒自行勾兑了52度的散装白酒575公斤,58度散装白酒465公斤,然后分别以12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6月2日,湟源县工商局委托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销的52度、58度、45度、50度、60度散装白酒进行了抽样鉴定,判定其中575公斤52度的散装白酒和465公斤58度的散装白酒为不合格产品,价值20306元。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不合格散装白酒2080斤并处以罚款10153元的决定。

    案例点评:此案的查处说明了食品生产企业自身在管理中存在漏洞,食品经营秩序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任重而道远。

    刘晓无照加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案(二)

    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晓涉嫌无照从事牛羊下水的加工,并在加工现场发现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原料亚硝酸盐,于是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刘晓于2006年10月租赁西宁屠宰场附近一院落,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牛羊下水的加工。为非法牟利,当事人使用价格便宜的化工原料亚硝酸盐进行牛羊下水的加工。经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羊净肚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68毫克/公斤,牛大肠中亚硝酸盐含量为22.10毫克/公斤,毛肚中亚硝酸盐含量为52.3毫克/公斤,完全超出国家规定的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含量标准。当事人刘晓无照加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含有亚硝酸盐的毛肚1200公斤、羊净肚3360公斤、牛大肠5280公斤、牛羊肠30斤,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此案属于典型的无照加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案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其加工牛羊下水过程中加入化工原料亚硝酸盐的行为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危害极大,应予严惩。

  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售不合格奶制品案(三)

    当事人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被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于2009年2月24日查获。经调查查明,2009年1月12日至2月23日期间,当事人共将涉嫌短斤少两的“青海湖”纯牛奶12420件分别销往西宁市和海南地区,销售金额249379.99元。2009年2月24日和3月3日,西宁城西分局委托青海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分别从西宁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召回的12个批次的“青海湖”纯牛奶依法进行抽检,结果除批号为2009年1月12日和2009年2月10日生产的为合格产品外,其余批次均为不合格产品。经统计,上述10个批次的不合格“青海湖”纯牛奶,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公司共生产了5044件,除西宁市城西分局封存的366件外,其余4678件不合格“青海湖”纯牛奶均以每件18元的价格向外销售,货值911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公司将所生产的标注的净含量少于实际净含量的“青海湖”牛奶对外进行销售,首先在主观上是为了牟取更多的非法利润;其次其行为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符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特征。频繁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会延缓整个牛奶行业的恢复进程,而乳制品龙头企业和品牌频繁被爆出负面消息,无论最终的调查结论是什么,都难以避免给消费者留下乳制品不安全的整体印象。

    谢复来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四)

    2009年8月3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谢复来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于同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查明,当事人谢复来在经营期间,从甘肃兰州金港城市场以每袋1.8元的价格购进鑫鑫牌功夫熊猫棒,并以每袋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谢复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无标签食品过去俗称“三无”食品,只能按《产品质量法》责令改正。但绝大多数“三无”产品都系出“无门”,地下产品,责令改正无从落实。《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将其视为一种严重的食品违法行为,规定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处罚不可谓不重。

祁进国销售过期食品一案(五)

    2009年6月1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秀仙商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金日喜糖果14袋、牛车加瓜子24袋、万家乐糖果3袋、金汇糖果5袋、七彩果园3袋、草原奶吧8袋、百事可乐156瓶。经查,当事人祁进国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从西宁购进,总价值1776元。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经销过期食品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秩序。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外销售违法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侵害,也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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