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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东北坊小米酒现白色漂浮物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2/12  

    2009年9月,晋江消费者陈先生向记者反映: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华迪”东北坊四星小米酒中含有异物,厂家及经销商对陈先生的投诉置之不理,陈先生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陈先生告诉记者:2008年10月13日,他从“东北坊”晋江华灵商贸总经销处购买了几瓶“华迪”东北坊四星小米酒(规格:450ml45%vol),当他准备饮用的时候发现,还未开盖的酒瓶内漂浮着白色的棉絮状物体。他很快与“东北坊”晋江华灵商贸总经销处取得了联系,但对方只称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便挂掉电话。随后,陈先生打电话到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投诉,而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让他找经销商处理。陈先生无奈,只好再打电话到“东北坊”晋江华灵商贸总经销处,然而对方始终是同一个态度,对陈先生反映的情况不予理会。

专家见解:

密封
白酒中形成异物可能是漏气氧化造成,也可能是白酒瓶回收后没有清洗干净导致细菌滋生

2009年10月9日下午,国家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密封白酒瓶里出现异物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
瓶盖受挤压漏气,空气氧化白酒成分产生沉淀物,也可能是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过滤不清,或者回收白酒瓶在清洗过程中把关不严,酒瓶内的细菌滋生而成,消费者如喝了这种白酒会造成腹痛腹泻等。

厂家回应:

先是“此事已解决”,后称“业务员没有处理好”

2009年10月9日9时05分,记者就消费者投诉一事致电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0431-84826666)。该司销售部孙小姐告诉记者,在还没有看到瓶子前,没有办法作出任何解释。孙小姐表态,公司在了解情况后会联系记者。

2009年10月28日9时32分,“东北坊”晋江华灵商贸总经销负责人阙女士来电解释称:“东北坊”从上市以来都是以“质”取胜,但这么大的流水线肯定也会出现一两件问题产品。去年有接到类似的一个投诉,当时公司已经派业务员去处理此事。据业务员反馈的信息所知,消费者先是不愿接受“以一赔一”的理赔条件,后来又接受了,公司以为此事已经解决了,但就目前的情况分析,很可能是当时的业务员没有处理好此事。

10时25分,记者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的电话,陈先生明确表示,由始至终根本就没有业务员找过他,他对经销商编造的谎言感到十分气愤。

律师观点:

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缺陷的白酒,可依法要厂商索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表示: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缺陷的白酒致使自身权益受损,可依法向厂商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食品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着消费者身体健康,生产企业本应将食品安全问题置于首要问题,从生产、检测到流通每一个环节都应做到严格把关,这不仅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负责。

“华迪”东北坊不合格记录:

2009年3月10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2008年第4季度流通领域白酒、
葡萄酒质量监测不合格名单。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珠海市斗门区食品企业集团品华贸易公司天美超级商场销售的“华迪”东北坊小米酒(规格型号:450ml/瓶;生产日期或批号:2008.03.06),酒精度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