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无锡食品无QS标志厂商被判全额退款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2/11  

由于没有在食品上标注“QS”标志,一生产商近日被法院判决全额退款,但对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提出的十倍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相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据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的承办法官介绍,这是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无锡市第一起食品安全维权案例。

  今年6月,北京“职业打假人”高长清先后两次在无锡山禾集团健康参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了3罐赛普牌蛋白粉、2罐富莱欣牌汤臣氏蛋白粉和1罐富莱欣牌汤臣氏牛初乳粉,共计976元。高长清发现这些食品上面并未标注QS标志。

  根据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于是,高长清一纸诉状把生产商无锡山禾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高长清表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于购买的蛋白粉和牛初乳粉都没有QS标志,所以要求被告返回价款,并支付10倍赔偿款。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相关产品虽无QS标志,但是生产商无锡山禾集团是无锡市知名品牌,该类产品均通过国家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证号,国家QS认证正在办理之中。

  经过多次审理后,法院最终认为,被告生产的蛋白粉和牛初乳粉没有加贴QS标志,确实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所以对其10倍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说,“QS”是我国实施的食品安全标志。国家虽然早就规定,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但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没有跟上,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上许多食品都没有“QS”标志,而一般消费者也都还没有检查“QS”标志的意识,这种情况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