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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程序需更“透明”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2/9  

    专家认为应公布“砒霜门”事件初检复检中样品取样、封存等信息,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的相关制度

    “砒霜门”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关注,海口市工商局和农夫山泉、统一之间的“交手”,其影响和波及面如此广泛,已成一个公共事件。是听从权威部门的消费预警?还是相信企业的自辩?普通消费者面临两难选择。12月1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结果“推翻”了海南工商局的初检结果,那么初检失真究竟是如何造成的?其中又存在着哪些问题?本报记者昨日专访了近期多次撰文关注“砒霜门”事件的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和德衡律师集团律师张兴宽。

    发布消费警示或越权

    新京报:从法律角度看,此次“砒霜门”事件,海口市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的行为是否越权?

    王琳:今年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那么,“消费警示”属不属于“工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需要立法机关或权威部门来解释。

    张兴宽:我个人认为是越权行为,因为农夫山泉和统一产品的销售是面对全国的消费者,如果销售的产品真的有问题,肯定需要国家级别的卫生部门或国家工商总局来统一发布消息,而地方性的工商机关是没有权力发布的,这是在《食品安全法》里有规定的。

    新京报:《食品安全法》明确由“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同时又表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这两者是什么关系?

    王琳:《食品安全法》里规定,重大的问题由卫生部门来披露,什么是“重大”,还没有具体解释。不能说涉及到大企业就是“重大”,涉及到小企业就不是“重大”。“重大”的标准是什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立法解释。相关法规的一些模糊条款还应该进一步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张兴宽:针对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县级、市级的工商部门,只能针对小范围的一些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发布预警,但是涉及到全国范围的,必须由卫生部来发。我认为这次事件应该是全国性的,农夫山泉、统一生产的产品不只在海口卖,他的消费群体是全国性的,如果每个市场地区检测出有问题就自行发布,那国家出台这个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新京报:海口市工商局的初检和复检程序,农夫山泉均认为违法,海口市工商局承认“是工作疏忽,但不是故意违法”,你怎么看待?

    王琳:是工作疏忽,还是故意违法,有待更进一步的事实披露。面对舆论指责,海口市工商局有权为自己辩解,媒体和民众也有权不信这种辩解,并可提出自己的“合理怀疑”。

    张兴宽:海口工商局的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每做一个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要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做完之后说“不是故意的”,这种说法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