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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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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该规定目的是为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方便出口货物通关放行,促进出口。 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