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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培训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3/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业主)、卫生管理人员及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四条 食品卫生培训分初次培训和复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复训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少于4学时。
培训内容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操作卫生知识等。
第五条 经过初次培训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考核。
从事冷饮、熟食卤味、冷面制品和月饼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每年复训后必须考核一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业主)和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每5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才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协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搞好培训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初次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第七条 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由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签发。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基本情况纳入食品卫生档案。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换证时必须持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个体业主)、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基本培训教材及试题,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培训合格证明由市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条 负责培训和考试的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