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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这片“天”更加纯净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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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从“阜阳奶粉”事件到“苏丹红一号”,从“孔雀石绿”事件到“PVC保鲜膜”,从“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到“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现在很多人谈“食”色变,疑惑“现在还能吃什么”!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反映了人们对生活质量的更高要求。那么,用什么来保证“吃的安全”这个我们最基本的需求,让“食”这件对于百姓来说“天大的事”更加保险呢?
让食品生产的漫长旅程更安全 诚然,“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是学界和社会的共识,但加强生产管理、保障流通安全、充分行使监督权,把消费者可能遇到的风险降到最低,这是企业、政府、媒体以及消费者自身当前要做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有两个不能回避的软肋,即比较突出的源头污染和流转环节污染。 我国有数十万个食品加工单位,其中多为中小企业;我国还有两亿多的农户,分散地生产我们所吃的鸡鸭鱼肉蛋奶和粮食蔬菜水果,并为企业提供生产原料。如“三鹿事件”中,问题奶粉是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三聚氰胺所致。然而事件发生后,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所属监管部门不明确,造成生产源头监管的空白。这样大量的、分散的个体户生产方式或小作坊式的生产,很难保证质量,也对有关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食品生产流转环节的污染问题,则主要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从田间地头到厅堂餐桌,需要经历漫长的“旅程”,在流转环节出现问题的几率,并不比生产环节低。比如添加了色素的芝麻、在福尔马林中泡过的海参等等,都是在流通环节中“变质”。因此,强调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十分必要。此外,以往分段监管中各环节分工不严格、责任不明确、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也影响监管效果,需要突出“全程监督管理”,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对于北京这样的超级大城市来说,源头监管更为重要。北京人口不下1600多万,偌大一个城市,真正自给自足的产品不到1/10,鸡鸭鱼肉蛋奶和粮食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大多来自外地城乡,因此,保障流通环节的安全对北京这样异地采购量极大的城市更显非常重要!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提出了很多这方面的议案、提案,其中大部分都是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有所作为,严加监管,这反映出很多人的心声。在消费者看来,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政府,因为政府有行政权力,希望政府加强监管以保障食品安全。客观地说,当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在世界上都是比较大的;抽检、监督、管理的规模、层次,在国际上也是很高的。既然如此,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仍旧时有发生呢?症结究竟出在哪里呢?北京市工商局食品监督管理处的冀玮处长帮我们解开了这个疑团。 “最根本的是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的食品绝不是仅靠监管就能‘管’出来的,因为安全食品首先是生产出来的,是伴随着在种植、养殖、加工等等每一个细节而逐步产生的。在此之外的任何环节,都是管理环节、外围环节。所以,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当然,如果跟踪监管不到位,放任自流,那么情况会更糟。”冀玮说。 据冀玮介绍,在参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这部法规起草的过程中,他们也曾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他们除了请教食品安全方面、管理方面的专家之外,还向广大市民、行政机关,包括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销售负责人等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人群征求了意见。在展开深入探讨后,大家形成最后的共识:“食品的安全问题是由谁来决定的,就应该由谁负责任”。对此,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韩非子曰:“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止;深渊之下,无所不入”。就食品安全问题而言,巨大的利润对一些厂家、商家产生了极大的诱惑,有人甚至置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违规违纪,恶行令人发指!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社会责任感是维系社会的根本,生产商的责任感和法制意识、安全知识,是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环节。采访时,冀玮笑谈,他有一个最大的愿望,那就是有一天自己作为一名监管者可以“光荣失业“,因为当大家都自觉、自愿地维护食品安全时,食品安全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做有“较真”精神的消费者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随着食品安全问题一次次地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也给生产商和销售商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影响了我国产品品牌的国际形象。对于食品安全,除了要注重源头控制,以及政府加大监管力度之外,作为一项公共事务,一项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事务,每名消费者都应该积极参与到保障食品安全的队伍中来。 解决问题首先是要发现问题,知情权是维权的第一个环节。《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项目,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消费者来说,应该拿起手中的“武器”,敢于“较真”,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除了监管部门、媒体舆论监督之外,消费者自身也应该承担监督的角色,学会行使监督权。《食品安全法》规定,公民的民事赔偿可优先得到满足,如购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却未受到人身损害的仍可要求获得10倍赔偿。这就具体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观点。 也许有的消费者会有这样的疑问:一些食品企业被查处之后,企业无力赔偿。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冀玮提醒说:“《食品安全法》第97条明确规定,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保障,使公民的民事赔偿优先得到满足。而且第96条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此条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双倍赔偿的界限,对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当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很有力度的。” 所以说,应对食品安全,你我都不是局外人。消费者现在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食品安全,维护切身的利益,参与到保障食品安全的行列中去。(宫晨 龚黄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