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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问答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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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流通领域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在本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表明哪些事项?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什么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对其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责任?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做了虚假食品广告应当负什么责任?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赔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