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5日发布)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黑卫卫[1997]330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吊销卫生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罚种,适用于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此罚种具有剥夺行为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或者权利)之意。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不得再次申办卫生许可证,但如果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积极改正,经过一定时间后确已符合申办条件的,亦可考虑受理其申请。具体时限及其他重新申办的限制条件,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授权,在制修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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