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5日)
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赣卫防发[1997]第20号文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中所称“每年”,系每一周年之意。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自卫生监督机构签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一年。拟在有效期届满之后继续从事该行业工作的,必须在届满之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次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本解释适用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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