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10日)
陕西省卫生厅: 你厅3月27日来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1990年2月18日发布的第48号令“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凡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管理的规章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负责国境口岸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专门机构,本身没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其职权范围,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制定低于规章层次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发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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