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全脂加糖炼乳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加糖炼乳。 2 引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5418 全脂加糖炼乳检验方法 GB 5413 乳粉检验方法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6914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GB 5417 全脂加糖炼乳 GB 7718 食品标鉴通用标准 GB 12399 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食品。 3.2 绿色食品全脂加糖炼乳 指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加糖炼乳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用于制造绿色食品全脂加糖炼乳的原料乳应符合 GB 6914《生鲜牛乳 收购标准》中 1级品要求。 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白砂糖》优级品规定。 4.2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 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3 感官要求 4.3.1 应达到 GB 5417 特级标准。 4.3.2 滋味与气味:甜味纯正,具有明显消毒牛乳的滋味和气味,无任何杂 味者。 4.3.3 组织状态:组织细腻,质地均匀,粘度正常(系指产品在 24℃往外倾 出之炼乳表面起堆,但所起之堆能较快消失)。 无脂肪乳、无乳糖沉淀,但冲调后允许有微量钙盐沉淀。 4.3.4 色泽:呈乳白(黄)色,颜色均匀,有光泽。 4.4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1规定。 表 1 项 目 指 标 水份 % ≤26.5 脂肪 % ≥8
NY/T 282—1995 蔗糖 % ≤45.5 0 酸度 T ≤48 全脂固体 % ≥28 乳糖结晶 ≤15 杂质度 mg/kg ≤8 铅(以 Pb计) mg/kg ≤0.05 按鲜乳折算 铜(以 Cu计) mg/kg ≤4 锡(以 Sn计) mg/kg ≤10 汞(以 Hg计) mg/kg ≤0.005 按鲜乳折算 砷(以 As 计) mg/kg ≤0.1 按鲜乳折算 锌(以 Zn计) mg/kg ≤15 硒(以 Se 计) mg/kg ≤0.05 硝酸盐(以 NaNO3 计) mg/kg ≤15 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 mg/kg ≤0.85 六六六 mg/kg ≤0.05 按鲜乳折算 DDT mg/kg ≤0.05 按鲜乳折算 黄曲霉毒素 Ml ug/kg ≤0.5 按含牛乳量折算 抗生素 不得检出 4.5 微生物学要求符合表 2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 个/g ≤15000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4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全乳固体、脂肪、酸度、杂质度、铜、锡、铅、汞、六六六、DDT、微 物的测定执行 GB 5418,砷的测定执行 GB 5009.11,硒的测定执行 GB 12399 硝酸盐、亚硝酸盐测定执行GB 5009.33,黄曲霉毒素Ml的测定执行GB 5009.2 抗生素的测定执行 GB 5409。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产品的杀菌锅分批,按批编号取样检验,取样数量 410g装,每批取三件,17 装每批取四件。所取产品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a、 产品名称; b、 工厂名称及生产日期; c、 采样日期; d、 产品数量及批号; 6.2 检验程序 6.2.1 所取样品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上所标明的重量差应不 过 1%,其测定方法用 GB 5413《乳品检验方法》。 6.2.2 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件做微生物检验;一件做感官检验;一件做理化 验。 6.2.3 成品出厂时须有工厂化验室或检验科的质量合格证明,证明上应标明品名、数量、生产日期、化验结果及质量。 6.2.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列出的全部项目,由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抽样检验。 6.2.5 判定原则:感官、理化、微生物学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合格。检 验不合格者可进行复检,以一次为限。微生物学项目不得复检。复检结果有一 项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产品标签除必须符合 GB 7718 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农业部“绿 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7.2 玻璃瓶装,大瓶每箱 24 瓶,每瓶净重 500g,小瓶每箱 48 瓶,每瓶净重 250g。 7.3 每瓶均应贴有绿色食品标志,标签必须清晰、整齐,应标明下列项目: 品名、商标、生产厂名、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保质期以及简单产品说明(包 括主要营养成份和贮藏条件)。 7.4 装瓶的纸箱宜干燥、清洁,纸箱用铁皮、胶纸带或塑料带两条捆牢,其 包装必须完整。 7.5 箱外必须标品名、数量、外体积大小、毛重、净重、制造厂名及制造年、 月、日。 7.6 其他形式包装按合同规定办理。 7.7 应贮藏在凉爽、干燥,温度不超过 20℃的地方。 7.8 在上述贮藏条件下,保证期自生产之日算起为六个月,大包装全脂加糖 炼乳的保证期按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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