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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羟基香茅醛 QB 1467-92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6/1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羟基香茅醛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爪哇型香茅油或柠檬桉叶油经精馏提取的天然香茅醛,再经水合 作用而制得的羟基香茅醛。
2 引用标准
QB 795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香气检定法
QB 794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色泽检定法
QB 798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测定法
QB 806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酸值测定法
QB 809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酮、醛测定法
GB 11540 单离合成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3 产品分类 化学名称:
3,7-二甲基-7-羟基辛醛
结构式: CH3
     |
    / \
    | |
    \ CHO
    | OH
      |/
   /\
   H3C CH3
分子式:C10H20O2 分子量:172.27(按1987年国际原子量计)
4 技术要求 理化指标见表1。 表 1

规 格
指 标 96% 94%
香 气 温和、新鲜铃兰花香 温和的铃兰花香
色 状 无色粘稠液体 无色粘稠液体
相对密度(25/25℃) 0.917~0.923 0.917~0.923
折光指数 (20℃) 1.4470~1.4500 1.4470~1.4500
酸值 (mg KOH/g) ≤5.0 ≤5.0
含醛量 (%) ≥96 ≥94

注:相对密度校正因子值0.00059,℃。
5 试验方法
5.1 香气的检定见QB 795。
5.2 色状的检定见QB 794。
5.3 相对密度的测定见GB 11540。
5.4 折光指数的测定见QB 798。
5.5 酸值的测定见QB 806。
5.6 含醛量的测定见QB 809(第一法羟胺法)。
6 检验规则
6.1 羟基香茅醛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负责进行检验,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有质量合格证书。
6.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 每批包装100桶(听)以下抽取2桶(听),100桶(听)以上抽取3桶(听),开启包装后检查应无水和杂质,然后充分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注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盖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产品 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一瓶作留存备查。
6.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双方邀请法定的检测机构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本产品可装于玻璃瓶、铝桶或镀锡桶(听)内,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重量、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及易燃物品的标志,订货单位如有特 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 本产品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远离火源,运输时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3 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本产品在装满桶(听)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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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广州百花香料厂、上海联合香料厂负责 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清泉 杜世祥 卢娟娟 屠用娟 沃荣根。
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FCCⅢ《美国食品化学物质规范》(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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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4-14批准 1992-1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