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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664.5 茉莉浸膏 GB 6779-86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6/18  

1 适用范围和其他说明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茉莉浸膏的某些特征,以便对其质量进行评价。
1.2 茉莉浸膏系用香花浸提规格石油醚作为溶剂,通过浸提茉莉鲜花 (Jasminumsambac)、浓缩浸液而制成的浸膏。
2 技术要求
2.1 色状:黄绿色或浅棕色膏状物。
2.2 香气:具有茉莉鲜花香气。
2.3 熔点:46.0~52.0℃。
2.4 酸值:≤11.0。
2.5 酯值:≥80.0。
2.6 净油含量:≥60.0%。
2.7 含砷量(As):≤3ppm(0.0003%)。
2.8 重金属(以Pb计):≤20ppm(0.002%)。
3 试验方法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试剂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3.1 色状 见QB 814-81《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香花浸膏检验方法》。
3.2 香气的检定 见QB 814-81。
3.3 熔点的测定 见QB 814-81。 试样置于冰浴中冷却2h以上。以预经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作为传温液。 平行试验结果的容许差为0.3℃。
3.4 酸值的测定 见QB 814-81。 标准溶液配制、指示剂溶液制备见QB 793-81《香料统一检验方法--标准溶液制备 方法》。精制乙醇:在每升乙醇中加入2.5g乙酸铅,溶于5ml水的溶液,充分混合。溶解5g氢氧 化钾于25ml温热乙醇中,冷却后,缓缓加于上述溶液中。1h后猛烈振摇,静置过夜,倾取上 层澄清溶液分馏即可。 平行试验结果的容许差为0.5。
3.5 酯值的测定 见QB 814-81。 标准溶液配制、指示剂溶液制备见QB 793-81。平行试验结果容许差为2。
3.6 净油含量的测定 见QB 814-81。平行试验结果的容许差为1%。
3.7 含砷量(As)的测定
3.7.1 仪器装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砷盐检查法"仪器装置图。
3.7.2 试剂和溶液
3.7.2.1 盐酸(GB 622-77): 1:1溶液。
3.7.2.2 氧化镁(HG 3-1294-80)。
3.7.2.3 硝酸镁(HG 3-1077-77): 10%溶液。
3.7.2.4 碘化钾(GB 1272-77): 15%溶液。
3.7.2.5 氯化亚锡(GB 638-78): 40%溶液,按GB 603-77《化学试剂制剂及制品制备方法》配制。
3.7.2.6 无砷金属锌(GB 2304-80)。
3.7.2.7 乙酸铅棉花:按GB 603-77制备。
3.7.2.8 溴化汞试纸:按GB 603-77制备。
3.7.2.9 砷标准溶液(1ml含0.001mg砷):按GB 602-77《化学试剂杂质标准溶液制备方法》配制后稀释100倍。
3.7.3 操作程序 称取1g试样(准确至0.1g),置于50ml瓷蒸发皿中,加入1g氧化镁及5ml硝酸镁溶液(同时 取同量的氧化镁及硝酸镁溶液作空白)。在水浴上蒸干后,用小火加热炭化,再于500~600 ℃灼烧至灰化完全冷却。加少量水,再加盐酸溶液中和并溶解残渣,加水至总体积为23ml, 移入锥形瓶中,加5ml盐酸、5ml碘化钾溶液及5滴氯化亚锡溶液,摇匀后在室温下放置10min 后加2g无砷金属锌,立即将已装好乙酸铅棉花及溴化汞试纸的玻璃管塞上,于25~30℃暗处 放置1h。溴化汞试纸所呈颜色不得深于标准。 标准是取3ml砷标准溶液,与试样同样进行操作。
3.8 重金属含量(以Pb计)的测定。
3.8.1 试剂和溶液
3.8.1.1 冰乙酸(GB 676-78): 1N溶液。
3.8.1.2 饱和硫化氢水:见GB 603-77,现用现配。
3.8.1.3 铅标准溶液(1ml含0.01mg铅):按GB 602-77,配制后稀释10倍。
3.8.2 操作程序 取样品1g(准确至0.1g),加1ml硫酸使之湿润,缓缓灼烧至硫酸蒸气除尽,在500~550℃ 灼烧至完全灰化,冷却,加2ml盐酸和5ml水,于水浴上蒸干。加15ml水和2ml乙酸溶液,微热 溶解后移入50ml纳氏比色管中,加水至25ml,加10ml饱和硫化氢水溶液摇匀,放置10min, 产生的颜色不得深于标准。标准是取2ml标准铅溶液,与样品同样进行操作。
4 检验规则
4.1 茉莉浸膏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 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4.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4.3 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00瓶以下抽取二瓶,100瓶以上抽取三瓶,每瓶取样40~50g,取样总量不得少于100g。取样时应将样品上下充分搅匀或在60℃以下水浴中融匀后立即采样,分别装入二个清洁干燥的样品瓶中,瓶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数量、取样日期及取样人,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4.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其复验结果仍有不合格时,则该产品不予验收。如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执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第三者仲裁,仲裁的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
4.5 复验不合格时,费用由生产厂负担,复验合格时费用则由验收单位负担。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必须用专用铝瓶包装,净重为1kg。瓶口加塑料塞与盖,装箱时应妥善垫衬,木箱必须清洁、坚固、干燥。
5.2 包装瓶上应贴标签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木箱上应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产品净重与瓶数、出厂日期及此端向上(↑)的标志。
5.3 茉莉浸膏贮存时,应单独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温度不得超过40℃。在运输时,必须严防日晒和雨淋,不得和腐蚀物品及有强烈气味的物品混合装运,以免杂气污染。
5.4 本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和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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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百花香料厂、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研究所和福州香料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清泉、陈仙、陈清萍、石雅娟、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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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1986-08-26发布 1987-06-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