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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辣椒橙 GB 10783-89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6/18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食品着色剂的、以茄科植物辣椒干燥果皮为原料生产的橙红色素。
2 引用标准
GB 622 化学试剂 盐酸
GB 629 化学试剂 氢氧化钠
GB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O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HG 3-1002 乙醚
HG 3-1003 石油醚
HG 3-1226 乙酸乙酯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辣椒橙为红色~橙红色油状液体。
3.2 项目和指标

项 目 指 标
1%
E 449nm ≥ 20
1cm
砷(As) mg/kg ≤ 1
铅(Pb) mg/kg ≤ 2
灰 分, % ≤ 1
正己烷残留量, mg/kg ≤ 15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20

4 试验方法   本标准除特别注明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4.1 鉴别
4.1.1 溶解性   易溶于植物油、乙醚、乙酸乙酯,不溶于水。
4.1.2 酸碱反应
4.1.2.1 试剂
4.1.2.1.1 盐酸(GB 622)。
4.1.2.1.2 氢氧化钠(GB 629)。
4.1.2.1.3 乙酸乙酯(HG 3-1226)。
4.1.2.2 测定方法
4.1.2.2.1 取本品0.1g,溶于1mL乙酸乙酯中,溶液为澄明的红色液体。
4.1.2.2.2 取4.1.2.2.1的溶液0.5mL,加入10%盐酸0.5mL,剧烈振荡,静置15 min,上层乙酸乙酯溶液仍呈红色。
4.1.2.2.3 取4.1.2.2.1下的溶液0.5ml,加入4%氢氧化钠水溶液0.5ml,剧烈振荡,静置15min,上层乙酸乙酯溶液仍呈红色。
4.1.3 最大吸收峰   准确称取样品0.100g,用石油醚(60~90℃,HG 3-1003)稀释至100mL(浓度为1mg/mL), 以石油醚作参比液,用分光光度计测定最大吸收峰为449nm。
4.1.4 薄层鉴定
4.1.4.1 试剂与试液
4.1.4.1.1 硅胶G,200目以下,层析用。
4.1.4.1.2 25%三氯化锑溶液。
4.1.4.1.3 β-胡萝卜素。
4.1.4.1.4 石油醚(60~90℃,HG 3-1003,AR)。
4.1.4.1.5 乙醚(HG 3-1002,AR)。
4.1.4.1.6 0.3%羧甲基纤维素钠溶液   称取0.3g羧甲基纤维素钠,加水至100mL,放置过夜,过滤,取滤液用。
4.1.4.2 测定方法
4.1.4.2.1 制薄层板   称取硅胶G 3.5g,加0.3%羧甲基纤维素钠溶液适量,调成糊状,涂于玻璃板上厚约 0.3cm,于室温干燥后,放于105℃烘箱中烘2h取出,放于干燥器内保存。
4.1.4.2.2 点样   将标准品和样品点于同一薄层板上,离基线2cm,二点相距1cm。 4.1.4.2.3 展开   将4.1.4.2.2项下已点好样品与标准品(β-胡萝卜素)的薄层板, 用石油醚:乙醚 (3:7)溶剂展开,展开至约10 cm时取出,于空气中挥干溶剂。
4.1.4.2.4 观察   可见到样品与β-胡萝卜素均有Rf值为O.96±0.02的黄色斑点。用三氯化锑溶液显 色,呈蓝色斑点。
4.2 吸光度的测定
4.2.1 仪器和溶剂
4.2.1.1 仪器   分光光度计。
4.2.1.2 溶剂   石油醚(60~90 ℃,HG 3-1003)。
4.2.2 测定方法  准确称取样品0.1g(精确到0.0002g),稀释至100 mL,再精确吸取稀溶液2mL,稀释至10mL(溶液浓度为0.2mg/mL),用分光光度计于449nm波长处,用石油醚作参比液,于 1cm比色皿中测定其吸光度。
4.2.3 计算
   1%  10×E1
E 449nm= ─────               
   1cm   m
式中:E1--实测样品的吸光度;    m --实测样品的质量,mg。
4.3 砷含量测定   按照GB 5009.11中的银盐法测定,样品的消化,按照植物油一项的方法处理。
4.4 铅含量测定   按照GB 5009.12中的双硫比色法测定。样品的消化,按照植物油一项的方法处理。
4.5 灰分的测定   按照GB 5009.4测定。
4.6 正己烷残留量的测定   按照GB 5009.37测定(顶空气相色谱分析法)。
4.7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按照GB 5009.22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应由生产厂的技术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5.2 使用单位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3 取样方法,检验用的试样,应由每批产品中按5%~10%在每瓶的不同部位抽取,试样经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至20g,分别装入两个试样瓶中,一瓶密封保存于干燥处, 以备仲裁,一瓶供试验用。
5.4 如果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应重新两倍量抽样检验,产品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按不合格品处理。
5.5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则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检验。 
6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6.1 包装   辣椒橙用玻璃瓶或食品用塑料瓶分装,每瓶200g、500g、1000g、1500g。
6.2 标志   标明出厂日期、批号,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附有商标(标签)和生产单位。
6.3 贮存、运输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光、防潮,不得与其他溶剂和带异味的添加剂混合放置,密 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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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和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司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长城天然食用色素厂和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应泉、王俊芳、陈果、沈英、王跃进。 ======================================================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03-31批准                1990-01-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