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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 GB 10355-89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6/1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由食用香料(或不加)、食用油、比重调节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组成的油相和由乳化剂、防腐剂,酸味剂,着色剂(或不加).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等组成的水相,经乳化、高压均质制成的乳化香精。乳化香精用于饮料、冷饮品(不含色素)和软糖等食品中作为加香、加色、加味和使之混浊(或仅使混浊)之用。
2 引用标准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O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QB 795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香气检定法
3 技术要求
3.1 香气   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
3.2 香味   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
3.3 粒度   ≤2μm并均匀分布。
3.4 原液稳定性   不分层。
3.5 1000倍稀释液稳定性(静置72 h)  无浮油、无沉淀。
3.6 砷(As)含量,%:   最大0.0003。
3.7 重金属(以Pb计),%   最大0.001。
3.8 细菌总数(个/mL) 最大100.0。
3.9 大肠菌群(个/100mL)   最大30.0。
4 试验方法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所用的试剂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4.1 香气的检定      见QB 795。
4.2 香味的检定   将乳化香精以0.1%量加入糖水(由蔗糖8~12g,柠檬酸0.1~0.16g,加蒸馏水至100mL 配成),进行品味,应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
4.3 粒度的测定
4.3.1 仪器:大于600倍生物显微镜。                      
4.3.2 操作程序     取少量经搅拌均匀的试样,放在载玻片上,滴入适量的水,以盖玻片轻压之使成薄 层,用大于600倍显微镜检查粒子的直径等于或小于2.0μm,并均匀分布即为合格。
4.4 原液稳定性的检定
4.4.1 仪器 800型离子沉淀器(或同样性能的离心机)。
4.4.2 操作程序  在室温下,分别移取经搅拌均匀的试样10mL于三支离心试管中,一支留作对照,二支放入离心沉淀器中,以3000 r/min 离心15 min后,取出,与对照管比较,不分层即为合 格。
4.5 1000倍稀释液稳定性试验
4.5.1 仪器
4.5.1.1 1000mL容量瓶。
4.5.1.2 汽水瓶。
4.5.1.3 封盖机。
4.5.2 操作程序   称取经搅拌均匀的试样1.0g,80~120g 白砂糖,柠檬酸,1~1.6g,蒸馏水100mL,加热使全部溶解,再加蒸馏水至1000mL,即为1000倍稀释液。取约300mL 的1000倍稀释液于汽水瓶中,封盖。在室温下横放静置72h,溶液表面无 浮油白圈,底部无沉淀为合格。
4.6 砷(As)含量的测定  
4.6.1 仪器装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砷盐检查法"仪器装置图。 4.6.2 试剂和溶液
4.6.2.1 盐酸(GB 622)1:1溶液。
4.6.2.2 氧化镁(HG 3─1294)。
4.6.2.3 硝酸镁(HG 3-1077):10%溶液。
4.6.2.4 碘化钾(GB 1272):15%溶液。
4.6.2.5 氯化亚锡(GB 638) 40%溶液,按GB 603配制。
4.6.2.6 无砷金属锌(GB 2304)。
4.6.2.7 乙酸铅棉花:按 GB 638制备。   
4.6.2.8 溴化汞试纸:按GB 603制备。
4.6.2.9 砷标准溶液:(1mL含0.001mg砷):按GB 602配制后稀释100倍。
4.6.3 操作程序
  称取1g试样(准确至0.1g),置于50mL瓷蒸发皿中,加入1g氧化镁及5mL硝酸镁溶液(同 时用量的氧化镁及硝酸镁溶液作空白试验)。在水浴上蒸干并使试样挥发完全后, 用小火加热炭化,再于500℃以下灼烧至灰化完全。冷却,加少量水,再加盐酸溶液中和并溶解残渣,加水至总体积为23mL,移入锥形瓶中,加5mL盐酸、5mL碘化钾溶液及5滴氯化亚锡溶液,在室温下静置10minm后加2g无砷金属锌,立即将已装好的乙酸铅棉花及溴化汞试纸 的玻璃管装上,于25~30℃暗处放置1 h,溴化汞试纸所呈颜色不得深于标准。
  标准是取3mL砷标准溶液,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
4.7 重金属含量(以Pb计)的测定
4.7.1 试剂和溶液
4.7.1.1 冰乙酸(GB 676):1N 溶液。
4.7.1.2 饱和硫化氢水:见GB 603。现用现配。
4.7.1.3 铅标准溶液(1mL含0.01mg铅):见GB 602配制后稀释10倍。
4.7.2 操作程序
  取样品 1g ( 准确至0.1g ), 加1mL硫酸使之湿润, 缓缓烧灼至硫酸蒸汽除尽,在 500~550℃灼烧至完全灰化,放冷。加2mL盐酸和5mL水,在水浴上蒸干。加15mL水和2mL乙酸溶液,微热溶解后移入50mL纳氏比色管中,加水至25mL,加10mL饱和硫化氢水溶液, 摇匀,放置10min,产生的颜色不得深于标准。
  标准是取1mL标准铅溶液,与样品同样进行操作。
4.8 细菌总数的测定   见GB 4789.2。
4.9 大肠菌群的测定   见GB 4789.3。
5 检验规则
5.1 食品用乳化香精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 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5.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5.3 每批包装单位100罐(瓶)以下抽取两罐(瓶),100罐(瓶)以上抽取三罐(瓶)。开启包 装取样前应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吸管吸取样品100~150mL,分别装在清洁、干燥玻璃瓶内。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 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5.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5.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食品用乳化香精装于0.5kg棕色玻璃瓶或5~25kg无毒聚乙烯硬塑料罐内。包装外注 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皮重、生产日期及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6.2 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运输时必须严防日晒雨淋,不得和腐 蚀物品、毒品及有强烈气息等物品混合装运。本产品运输和贮存温度为4~35℃。
6.3 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本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半年。
7 其他     乳化香精所使用的各种食用香料、乳化剂、酸味剂、增稠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和 其他原料,品种和用量必须符合GB 2760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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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百花香料厂、上海日用香精厂、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杭州香 料厂和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共同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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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2-22批准        1989-09-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