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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广藿香油 GB 11961-89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6/18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3757-1978(E) 《广藿香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广藿香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广东的广藿香油(Pogostemon Cablin)的茎、叶为原料,经水蒸气蒸馏法所得的广藿香油。本产品主要用于调配食用香精。
2 引用标准
QB 793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标准溶液制备方法
QB 794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色泽检定法
QB 795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香气检定法
QB 974 精油 相对密度的测定
QB 975 精油 旋光度的测定
QB 976 精油 折光指数的测定
QB 977 精油 乙醇中溶混度的评估
3 技术要求
3.1 色状   棕红色或浅棕色油状液体。
3.2 香气   具有天然广藿香草香气。
3.3 相对密度(20/20℃)   0.955~0.983。
3.4 旋光度(20℃)   -66°~ -40°。
3.5 折光指数(20℃)   1.5052~1.5120。
3.6 溶混度(20℃)   1mL试样全溶于14mL90%(V/V)乙醇中,呈澄清溶液。
4 试验方法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的试剂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4.1 色状的检定   见QB 794。
4.2 香气的检定   见QB 795。
4.3 相对密度的测定(20/20℃)   见QB 974。
4.4 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QB 976。
4.5 旋光度的测定(20℃)   见QB 975。
4.6 溶混度的测定(20℃)   见QB 977。
5 检验规则
5.1 广藿香油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5.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5.3 取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50~100个以下抽取两个,100个以上抽取三个。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摇匀,用玻璃取样管吸取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合,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内。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 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5.4 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5.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导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广藿香油应装于5kg马口铁罐或170kg镀锌铁桶内。包装外注明: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6.2 本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的仓库内,本品闪点80℃以上。
6.3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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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和广州百花香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娟娟、杜晓钟、汪清泉、杜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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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22批准 1990-09-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