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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 1007-90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等效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RM 36-70《沥干物重量测定方法Ⅰ(根据AOAC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中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罐头食品中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2 术语
    罐头毛重:整个罐头在开罐前的重量。
    固形物含量:沥干物重(含油脂)占标明净重的百分比。

    3 圆筛的规格
    3.1 净重小于1.5kg的罐头,用直径200mm的圆筛。
    3.2 净重等于或大于1.5kg的罐头,用直径300mm的圆筛。
    3.3 圆筛用不锈钢丝织成,其直径为1mm,孔眼为2.8mm×2.8mm。

    4 测定步骤
    4.1 净重
    擦净罐头外壁,用天平称取罐头毛重(g)。
    肉、禽及水产类罐头需将罐头加热,使凝冻溶化后开罐。果蔬类罐头不经加热,直接开罐。内容物倒出后,将空罐洗净、擦干后称重(g)。按下式计算净重:

    W=W2-W1……………………………………………………………(1)
    式中:W——罐头净重,g;
    W2——罐头毛重,g;
    W1——空罐重量,g。
    4.2 固形物含量
    4.2.1 水果、蔬菜类罐头开罐后,将内容物倾倒在预先称重的圆筛上,不搅动产品,倾斜筛子,沥于2min后,将圆筛和沥干物一并称重(g)。按下式计算固形物含量:
    W2-W1
    X=━━━━×100………………………………………………(2)
    W
    式中:X——固形物含量,重量百分率,%;
    W2——果肉或蔬菜沥干物加圆筛重量,g;
    W1——圆筛重量,g;
    W——罐头标明净重,g。
    注:带有小配料的蔬菜罐头,称量沥干物时应扣除小配料。
    4.2.2 肉禽及水产类罐头
    将罐头在50±5℃的水浴中加热10~20min(视罐头大小而定),使凝冻的汤汁融化,开罐后,将内容物倾倒在预先称重的圆筛上,圆筛下方配接漏斗,架于容量合适的量筒上,不搅动产品,倾斜圆筛,沥干3min后,将筛子和沥干物一并称量(g)。将量筒静置5min,使油与汤汁分为两层,量取油层的毫升数乘以比重0.9,即得油层重量(g) 。按下式计算固形物含量:

    (W2-W1)+F
    X=━━━━━━━×100……………………………………(3)
    W
    式中:X——固形物含量,重量百分率,%;
    W2——沥干物加圆筛重量,g;
    W1——圆筛重量,g;
    F——油脂重量,g;
    W——罐头标明净重,g。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葆新、于新华、张喜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0-11-05批准 1991-0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