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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遭遇标准瓶颈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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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准入的门槛之一,食品安全标准似乎应该成为确保百姓放心消费的有力屏障。 据悉,我国食品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等4级构成。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可谓不多,但为何依然有很多问题食品混上了百姓的餐桌呢?在全球食品安全论坛上,有关专家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行了全方位剖析。 重叠交叉:食品安全标准缺乏统一 今年4月 “大头娃娃”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发布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标准”竟达40多个,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准就有5个。同一个企业产品在有的检测中为合格,而在另一次检测中又变脸成为不合格产品,类似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鲜见。 “我国食品标准实在过多过滥,常常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守中认为,生产流通和市场秩序之所以如此混乱,食品标准之间相互交叉相互矛盾是其中原因之一。 今年引起强烈反响的“黄花菜事件”就因此让执法部门颇为伤神。据悉,今年我国辽宁、湖南、河南等地陆续被发现氧化硫残留超标的黄花菜,销量随后急剧下降,菜农及加工企业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得使用硫磺等漂白剂,因此不能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农业部门的标准中规定“干菜”包括黄花菜,且明确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是0.1g/kg。相关部门标准互相矛盾,各执一词,不仅给黄花菜的种植、初加工、流通造成极大混乱,更使消费者一头雾水,无法消费。最终国务院有关部门迅速行动,重新确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二氧化硫残留不得超过0.2g/kg,才使问题得以解决。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同一类食品国标、行标相互重复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小小一个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仅月饼一类产品就有4个行业标准,年年都有众多企业咨询到底执行哪个标准,为此颇费口舌。 最令执法部门头痛的当属标准的技术内容与相关法律不一致。例如,火腿目前共有《火腿卫生标准》等六项标准,其感官指标规定二级鲜度的色泽,表面可以有霉点,组织状态,肉身稍软,气味、风味略咸,脂肪有轻度酸败味。但《食品卫生法》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色的色、香、味等感官形态。”两条关于感官指标规定显然不一致,这必然大大降低了《火腿卫生标准》的使用价值,给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不少困难。 “标准越多内容越细不一定就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同一产品没有必要制定众多标准,多标准就等于没标准,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业标准就完全可以了。”张守中表示,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不仅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也无法适应目前食品的生产及市场监管需要,亟待尽快协调统一,这既有利于企业去遵循和执行,也有利于有关部门监管执法。 标准残缺卡了适用性的脖子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共将近3000项,但在某些方面的空白和不配套依然是其无法回避的“硬伤”。 张守中坦言,目前我国相关标准结构不配套,内容不全面,指标设计涵盖范围窄且存在空白,再加上检验方法不配套,计量单位不规范,由此导致标准的适用性较差。 据了解,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果蔬菜标准缺乏一些重要食品加工原料的质量标准和分级标准,无法实现对产品的质量认证及优质优价,贮藏运输及包装标识标准不能满足果蔬贮藏流通的需要,果蔬制品中目前还没有二氧化硫、棒曲霉素、镉、铅、砷、汞等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方法标准。 我国农业初级品标准与生产和进出口贸易要求配套性差,标准间不协调。在分析方法中,大多是用常规的重量法,容量法和比色法,这些方法操作流程长,费工费时,对伪劣假冒产品特别是恶意掺假产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而对酶制剂、蛋白质赘合物、促长剂等又缺乏精确有效的监测技术和检验方法,农产品安全卫生指标多是以微量、痕量水平衡量的,很难用常规的分析手段进行检测。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单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也有限,在酱油卫生标准中氨基酸态氮以“%”表示而不是采用国际法定单位,但在分析方法中氨基酸态氮又以“g/100ml“表示,使监督检测部门难以掌握及正确使用。 我国农业初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主线也各不相同。《农产品安全无公害蔬菜安全产品要求》标准的主线是产品,《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双甲脒等农药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的主线是农药的品种,《稻谷中甲胺磷最大残留限量》的主线是产品和农药品种。这无疑给标准使用者在使用标准之前的查找工作带来麻烦,不知道从哪条主线去寻找标准、使用标准,也容易造成部分企业和某些执法部门在标准使用过程中有的使用不全。例如,一般人认为我国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仅有六六六、滴滴涕两种,但在《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大米、蔬菜、柑橘、茶叶中喹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等标准中共制定了22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不包括无公害茶叶和有机茶叫标准)。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国际上使用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时,按照农药品种这条主线就可以寻找到某种产品所有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接轨国际:标准修订进行时 快速行进中的双脚如果一直套着紧绷的旧鞋会是什么感觉?我国备受各界关注的食品安全进程正在进行着类似体验。 在张守中看来,老标准修订不及时,新标准制定不超前已经牵绊了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步伐。 据介绍,我国食品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各部委制定,如果标准分散在六个行业制定发布,林业(LY)、农业(NY)、商检(SN)、商业(SB)、供销(CH)、轻工(QB),这就难以避免标准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虽然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由于《标准化法》的限制实际上无法发挥统一规划、制定、审查、发布的作用,管理上缺位、错位、混乱,有的标准竟然超过10年、20年都不修订,这明显是管理工作不到位。 我国加入WTO之后,加快修订食品安全的落后标准、力争与国际接轨的呼声日益高涨。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食品标准中的各项具体指标大都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例如,欧盟技术法规规定,酱油咕氯丙醇(3-MCPD)(可致癌物质)限量为0.02mg/kg,而我国《酱油卫生标准》(GB2717-2003)中并未列入三氯丙醇的项目,在较新发布的酱油行业标准中,三氯丙醇的限量与欧盟比较相差50倍,由此可见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与国际上差距。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我国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行业标准国际采标率就更低。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农业初级品采用国际标准就达到了80%,目前某些标准甚至大大高于现行国际标准的水平。截至2003年6月,我国农业初级品标准采标率仅为10.17%,其中国家标准采标率为22.32%,行业标准采标率为7.43%。农业初级品是食品加工的源头,安全标准指标水平过低,就为后线性的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令人欣慰的是,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球食品安全论坛开幕仪式上已明确表示,我国要构建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将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加强农药、重金属检验标准的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提高国际标准的采标率,既能满足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又符合中国国情食品标准新的体系。 但有了健全的新标准体系并不等同于食品安全问题就此迎刃而解,现实中企业卫生规范形同虚设、强制性标准未得到强制执行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标准的执行监督将成为考验相关机构的一道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