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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樱桃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4/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樱桃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樱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E/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D/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C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3、要求

  3.1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无公害食品樱桃的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新鲜度  新鲜,清洁,无不正常外来水分
  果形  具有本品种的基本特征
  色泽 具本品种固有色泽
  风味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风味,无异常气味
  果面缺陷无未愈合的裂口
  病、虫及腐烂果 无

  3.2  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公害食品樱桃的安全指标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序  号 项目  指标

  1   铅(以Pb计)   ≤0.2
  2   镉(以Cd计)   ≤0.03
  3   总砷(以As计) ≤0.5
  4敌敌畏(dichlorvos)  ≤0.2
  5毒死蜱(chlorpyrifos)≤1.0
  6氰戊菊酯(fenvalerate)   ≤0.2
  7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2.0
  8多菌灵(carbendazim) ≤0.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果树生产中使用。

  4、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从每件供试样品(如每箱、每盘)中随机抽取樱桃果实100个,风味用品尝和嗅的方法检测,其余项目用目测法检测。病虫害症状不明显而有怀疑者,应剖开检测。
  每件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有缺陷的果实做记录。不合格率以ω计,数值  以%表示,按公式(1)

  计算:

  ω = n/100 ×100

  式中:

  n—有缺陷的果实数;

  100—检验样本的总果实数。

  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4.2  安全指标
  4.2.1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执行。
  4.2.2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执行。
  4.2.3  总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执行。
  4.2.4  敌敌畏、毒死蜱
  按 GB/T 5009.145 规定执行。
  4.2.5  氰戊菊酯、氯氰菊酯
  按 GB/T 5009.146 规定执行。
  4.2.6  多菌灵
  按 GB/T 5009.38 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b)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和标识。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5.2  组批
  田间抽样以同一品种、同一产地、相同栽培条件、同期采收的樱桃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市场抽样以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樱桃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 GB/T 8855 规定执行。
  5.4  判定规则
  5.4.1  每批受检样品的感官指标平均不合格率不应超过5%,其中任一单件(如箱、盘)样品的不合格率不应超过10%。
  5.4.2  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6 、标 识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者及详细地址、产地、净含量和包装日期等,要求字迹清晰、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