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局 1985-09-28发布 1986-08-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由全脂牛乳分离出来的含脂肪部分,经巴氏杀菌而制成的产品。 1 技术要求 1.1 用于制造稀奶油的牛乳应当不低于GB 5408—85《消毒牛乳》附录A(补充件)中二级品的规定。 1.2 生产稀奶油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稀奶油按其含脂率可分为25%、30%、35%、40%和45%等五种。 1.4 稀奶油按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为特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 1.4.1 稀奶油感官指标分级见表1。 表1
项目 |
稀奶油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滋味及气味 |
具有新鲜、微甜、浓郁的纯乳香味 |
新鲜、微甜、乳香味较差 |
微甜、乳香味平淡,有轻度饲料味、畜含味和过度蒸煮味 |
组织状态 |
组织状态均匀细腻,无脂肪聚粒,稠度适中 |
组织状态基本均匀细腻有个别脂肪聚粒 |
组织状态不均匀,含有少量脂肪聚粒 |
色泽 |
乳白色或呈乳黄色有光泽 |
乳白色或呈乳黄色,光泽略差 |
色泽不够均匀,无光泽 |
1.4.2 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级见表2和表3。 表2
稀奶油 |
含脂率,% |
酸度,°T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25.00 |
17.00 |
22.00 |
30.00 |
30.00 |
16.00 |
21.00 |
28.00 |
35.00 |
15.00 |
19.00 |
26.00 |
40.00 |
14.00 |
18.00 |
24.00 |
45.00 |
13.00 |
17.00 |
22.00 |
表3
项目 |
稀奶油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铜(以Cu计),ppm≤ |
4.00 |
4.0 |
4.00 |
铅(以Pb计),ppm≤ |
0.50 |
0.50 |
0.50 |
汞(以Hg计),ppm |
按鲜乳折算≤0.10 |
细菌总数,个/g≤ |
30000 |
50000 |
100000 |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
40 |
90 |
90 |
致病菌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1.5 特级品稀奶油可直接供给食用,一级品和二级品可作为加工奶油或其他食品的原料。 2 取样与检验 2.1 取样 2.1.1 产品应按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按生产日期分批。 2.1.2 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取样量一万瓶以下者至少取二瓶,1~5万瓶,每增加一万瓶增抽一瓶,如作为加工其他乳制品或食品原料,可在稀奶油罐取均匀的混合样。取样量为1/5000~1/10000,但最少不得少于250ml。 所取样品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a;产品名称; b.工厂名称 c.生产日期; d.取样日期及时间; e.产品数量及批号。 2.1.3 所取样品应及时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者,应贮于2~6℃的冰箱或冰库内。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样品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所标明的重量差不应超过±2%。 2.2.2 每批产品至少有一件做细菌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 2.2.3 稀奶油的感官、酸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为必检项目,致病菌、重金属、汞、应由工厂化验室或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抽检。 2.3 复验 稀奶油不得复验。 2.4 检验方法 2.4.1 酸度测定按GB 5409-85《牛乳检验方法》2.1.1款进行。 2.4.2 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的检验按GB 5413-85《乳粉检验方法》2.9条和2.11条进行。 2.4.3 稀奶油的微生物检验按GB 5408-85附录B(补充件)进行。 3 包装、贮藏和运输 3.1 稀奶油的小包装容器可采用玻璃瓶或瓷罐、无毒无味的塑料瓶或复合膜等。包装规格为125g、250g、和227g三种,其他规格按合同办理。 3.2 稀奶油出售前和加工前应贮于2~8℃的冷库或冰箱内,贮放时间不应超过72h。 3.3 成品运输时应采用冷藏运输,在无冷藏车的条件下,须采取保温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光烈、张保锋、刘宏道、王钟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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