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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度清香型白酒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3/3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40度以下的低度清香型白酒产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等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兑酿制而成的,具有以乙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
  2 引用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0345 白酒试验方法
  GB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色泽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清香纯正,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清雅,谐调的复合香气 清香较纯正,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香气  具有乙酸乙酯的香气,无异嗅

口味

口感柔和,绵甜谐调,余味爽净 口感柔和,绵甜谐调,较爽净 较绵甜,爽净

风格 

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

  3.2 理化要求见表2。
  表2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酒精度(20°C),%(V/V) 

35.0~39.0

总酸(以乙酸计),g/L   

0.30~0.90

0.25~1.20

0.20~1.2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1.20~3.80

1.00~3.80

0.80~3.80

乙酸乙酯 ,g/L   

0.65~2.20

0.50~2.20

0.40~2.20

圆形物,g/L             ≤

0.60

-

    注:(1)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V/V)。
  3.3 卫生指标见表3。
  表3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甲醇,g/L    ≤

0.40

杂醇油,g/L  ≤

2.0

铅,g/L      ≤

1

  4 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 10345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5009执行。
  5 检验规则
  标签标志按GB 10346、GB 10344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江苏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木兰、石维忱、朱本瑜、康永璞。